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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護航民營經濟的腳步鏗鏘有力——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一周年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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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中國審判》雜志原創稿件

文 | 本刊記者 劉庭梅

“廠房里的機器又響起來了,220多名員工全部返崗了!”近日,看著生產線上一臺臺即將下線的洗衣機,某電器公司負責人不禁紅了眼眶。就在兩年前,這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還因實際控制人意外離世而陷入債務危機,一度瀕臨倒閉。是人民法院一套“執破銜接”的組合拳,才將企業從死亡線上拉了回來。

這驚險而生動的“重生”經歷,正是人民法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護航民營經濟發展的真實寫照。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強調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今年5月20日,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迎來實施一周年。一年來,這部法律如何從文本走向實踐?人民法院如何為民營企業撐起一片“法治晴空”?

為展現貫徹實施法律的工作成效,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和以案釋法作用,5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據了解,本批發布的8件典型案例,緊扣民營經濟發展的痛點、難點、堵點,從紓困賦能、依法護權、規范引領、創新提質四個維度,生動刻畫了人民法院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各項舉措落地、落實、落細的法治實踐。

01

破局紓困

從“一判了之”到精準救治

資金鏈斷裂、債務危機爆發,是民營企業在市場風浪中最怕遇到的“生死劫”。為盡可能挽救困境企業,人民法院摒棄“一判了之”的機械司法,立足企業經營現狀與行業前景,定制個性化紓困方案,實現了從“辦結一個案子”到“救活一個企業”的跨越。在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的某銀行訴某科技公司、孫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這樣的司法溫度得到了真切體現。

某科技公司在向某銀行貸款600萬元后,因流動資金周轉困難,未能按約還款,某銀行遂將某科技公司及保證人訴至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某銀行的訴求,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如果維持原判,某科技公司賬戶將被凍結,不僅公司的生存希望會徹底破滅,某銀行的債權也可能成為一紙空文。”北京金融法院二審承辦法官經全面核查案件背景、精準研判公司經營現狀,敏銳地意識到,某科技公司在區域科技創新、綠色轉型及就業穩定方面具有突出優勢,其面臨的只是短期資金周轉困難,具有挽救價值。

為此,北京金融法院依托與北京市工商聯聯合設立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室,整合法官專業司法能力與營商環境專家行業研判優勢,綜合運用“市場精準評估+企業全力自救+投融資他救”的解紛模式,為某科技公司量身定制了“分期還款+賬戶梯度解封”的調解方案。最終,某科技公司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某銀行債權得到穩定保障。企業賬戶逐步解封后,某科技公司恢復資金流轉,重回發展正軌。

如果說賬戶梯度解封是“輸血”,那么執破銜接重整則是更為復雜的“造血”重生。

某電器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總投資2億元,占地近百畝,主營家用電器及配件生產銷售,擁有完整的生產線、穩定的銷售渠道與成熟的品牌,系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連續多年入選“中國洗衣機十大品牌”,具備良好的市場基礎與發展潛力。然而,天有不測風云,2024年1月,企業實際控制人意外離世,迅速引發債務、經營、信用三重危機。公司共負債7000余萬元,土地廠房、機器設備、銀行賬戶被多家法院輪候查封凍結,供應商集中起訴、債權人上門催債并引發集體信訪,資金鏈徹底斷裂,企業被迫全面停產,220余名職工面臨失業,優質產能瀕臨閑置。

江蘇省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全面研判確認,企業危機由偶發事件導致,核心資產完好、市場渠道穩定,具備顯著重整價值與挽救可行性。法院及時向企業、債權人釋明重整制度的優勢與法律政策,主動建議并引導企業依法啟動預重整程序,為危困民營企業爭取寶貴重生窗口期。

為確保重整順利推進,法院打出“緩執行+預重整+府院聯動+招商引資”的組合拳:依法暫緩強制執行,協調解除不必要的查封凍結,保留完整生產要素;搭建債權人、債務人、投資人三方溝通平臺,規范預重整流程,凝聚各方重整共識;強化府院聯動機制,統籌債務協調、信用修復、要素保障與風險穩控;公開招募戰略投資人,引入外部資金,在保留企業主體、品牌與職工隊伍基礎上實現輕裝重啟。

2025年6月,某電器公司全面恢復生產,月產值超2000萬元,普通債權人受償率高達93%,220余名職工全部返崗。從停產危困到良性運營,該案生動詮釋了《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十八條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多種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的立法宗旨,為危困民營企業重整提供了可復制的司法樣本。

02

依法護權

為民營企業筑牢法治屏障

在互聯網時代,網絡暴力成為侵害企業權益的“隱形利刃”。某汽車公司是新能源汽車行業內一家從事汽車及相關零部件技術開發等經營活動的知名企業。某微博大V劉某擁有大量粉絲,為博取流量,在一年內持續、密集發布180余條針對某汽車公司的負面評價和惡意詆毀、侮辱內容。某汽車公司將劉某訴至法院。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微博內容雖有少量關于騙取策劃方案、車輛存在質量問題的內容,但被告未就此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博文中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經超出監督、評價的合理范圍,確有侮辱、詆毀原告的故意,足以降低原告的社會綜合評價,導致原告的名譽權受損。被告作為專業車評人,在微博平臺擁有大量粉絲,更應當審慎使用其作為微博大V的影響力,以更專業的方式進行表達。最終,法院判令被告刪除微博、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40萬余元。

“本案深度契合《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即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傳播渠道,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惡意侵害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在介紹該案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有助于加強涉企網絡言論治理,維護網絡空間公共秩序,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產權是民營經濟發展的根基。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釋放出強烈信號:人民法院嚴格踐行《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精神,聚焦保護民營企業人身權、財產權,依法打擊侵權行為、糾正不當舉措,為民營企業發展筑牢法治屏障。其中,某房地產公司訴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允諾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個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進行裁判的行政案件。

該案中,某市政府會議紀要同意某房地產公司就征地補償問題與群眾達成協議,由某房地產公司增加補償,額外增加的補償費用、經濟損失由政府部門在土地出讓、容積率等政策上給予該公司優惠、補償。某房地產公司據此方案向群眾支付增加的補償費用,但在企業履約后,某市政府允諾的補償未能全部“兌現”。某房地產公司以某市政府未履行允諾的補償義務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法院均未支持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守信踐諾,營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本案中,某市政府在會議紀要作出后,積極創造條件,努力兌現出讓40畝土地、調整容積率等行政允諾,值得充分肯定。但是,在會議紀要允諾的“在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補償”這一內容事實上無法履行的情況下,某市政府未能積極與某房地產公司協商溝通,應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依據《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確立“行政允諾審查—履行不能認定—補償責任量化”的裁判規則,判令某市政府支付841萬元補償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介紹該案典型意義時指出,該案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以司法審判踐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讓廣大民營企業吃下定心丸、安心謀發展。

此外,在某醫藥公司訴某區衛生健康委、第三人某醫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通過主動函詢、現場調查等司法手段,依法核實認定了送貨單據復印件的真實性,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司法審計,順利解決政府機關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問題,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回款權。在某建設公司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協議案中,人民法院深入考量企業基于對政府誠信和協議履行產生的信賴利益,在確認政府對行政協議部分條款無效具有主要過錯的前提下,結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簽訂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依法合理補償企業的信賴利益損失,促推政府守信踐諾。

03

規范高效

捍衛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然而,在工程建設、軟件開發等諸多領域,大型企業將項目分包給中小企業時,常利用優勢地位設定“背靠背”條款,轉嫁付款風險。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某軟件公司與某科技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正是規制“以大欺小”的典型。

案外人某云計算公司將其承包的計算機軟件開發項目的部分項目分包給某軟件公司。某軟件公司是大型上市企業,將子項目分包給中小企業某科技公司,約定付款條件為“某云計算公司向某軟件公司支付軟件相關款項”以及“整體項目通過驗收、結算、審計”。某科技公司完成子項目開發并驗收后,某軟件公司卻以上述條件未滿足為由,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合同金額25%的預付款。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此類“背靠背”條款違反公平、誠信及合同相對性原則,限制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損害公共利益,應給予否定性評價。法院依法認定該條款無效,判決某軟件公司應當根據某科技公司完成合同的情況支付相應款項。

隨著民營經濟“出海”步伐加快,涉外糾紛增多,如何高效、低成本地化解糾紛,考驗著司法智慧。某進出口公司與某外商公司及其出資人買賣合同糾紛案,展現了涉外商事解紛的“中國速度”。

埃及某商人獨資設立了某外商公司,常年向浙江桐鄉市某進出口公司采購沙發布。雙方對賬確認尚有15萬余美元未結清。某外商公司向某進出口公司出具欠條,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付清。然而,付款期限屆滿,某外商公司仍未支付,某進出口公司遂將某外商公司及其獨資股東起訴至桐鄉市人民法院,要求付清貨款。

桐鄉法院經調查發現,雙方有長期穩定的合作基礎,某外商公司系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非惡意拖欠。若采用調解方式,既能免去聘請翻譯人員的高額費用,又能避免涉外糾紛訴訟流程過長等問題,也有利于修復商業友誼,為雙方后續合作創造更大可能。

在征得雙方同意后,桐鄉法院聯合嘉興市貿促會,啟用涉外商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選定具有10余年外貿工作經驗且英語流利的調解員參與調解,并第一時間為三方溝通搭建橋梁。僅用時3天,雙方便達成調解合意:某進出口公司減讓部分貨款,某外商公司承諾在4個月內分三期支付貨款。法院隨即進行了司法確認。

“3天化解跨國糾紛,節省訴訟成本10萬余元!”某進出口公司負責人感慨萬分。該案不僅讓中外當事人同享中國司法服務的效率與溫度,更為《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七條關于完善民營企業海外利益保障機制提供了生動注解。

從金融機構到科技公司,從網絡侵權到跨國貿易,司法的觸角延伸至民營經濟發展的每一個角落。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問題導向,發揚釘釘子精神,認真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舉措落地、落實、落細,為推動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持續注入法治新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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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6年第10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92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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