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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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3年7月18日,李某入職公司,從事液壓售后維修服務工作。雙方均提交了有李某簽名的勞動合同書。
區別在于,李某提交的勞動合同書僅有其本人的簽名,其他部分未填寫。
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書,在簽名之外另填寫有合同期限(2023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17日)、工作崗位(液壓)、工作地點(場內、出差全國)、工資標準(3600元/月)等內容。
李某主張,其簽署的“空白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公司在簽字后單方補填的內容,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
李某認為,由于“空白勞動合同”無效,應視為雙方未訂立合法的書面勞動合同,故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93813元。
【爭議焦點】
公司應否向李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一審判決:勞動合同有效,不支持二倍工資差額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庭審中李某自述,其入職公司從事液壓售后維修服務工作,工作地點有場內也有出差。
根據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不同工資會有浮動,與勞動合同內容基本一致。
李某雖提供照片顯示簽署勞動合同時其他條款空白,但不能以此認定后續雙方沒有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
李某作為成年人應明白勞動合同的含義及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法律效果,亦應了解在空白合同上簽字的法律風險,其簽字行為可視為對風險的認可。
故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時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93813元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空白合同無效,公司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李某上訴理由:公司在簽字后單方補填的內容,并非真實意思表示。補填的3600元/月工資標準,與實際日薪制工資完全不符,補填條款與實際履行情況嚴重脫節。公司提供空白合同的行為,本身即剝奪了對合同核心內容的協商權,構成欺詐。該“空白勞動合同”應屬無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公司答辯理由:案涉勞動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在空白合同上簽字的潛在風險,簽字行為應視為對合同后續補填內容的認可。
二審判決:簽字視為對后續填充內容的概括授權,勞動合同有效,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二審法院認為,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行為,是對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接受勞動管理、享有勞動報酬等核心權利義務的確認。
即便簽字時合同部分條款為空白,李某亦應對其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具有合理預期。
其自愿將合同條款的填充交由用人單位完成,應視為對用人單位后續填充內容的概括授權。
從合同履行情況看,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與李某實際從事的液壓售后維修服務工作內容相符。
根據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不同工資會有浮動與合同約定亦無根本性沖突。
李某主張公司存在欺詐行為,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公司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亦未能證明其簽字時對合同性質、內容存在重大誤解。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并無不當。李某據此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4月27日
案號:(2026)遼03民終286號
【實務要點】
1.空白合同簽字的法律定性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勞動者在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其視為對用人單位后續填充內容的“概括授權”。只要補填內容與實際履行情況(如崗位、地點、薪酬發放規律)無根本性沖突,該合同即被認定為合法有效。
2.二倍工資的適用限制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立法本意在于懲罰用人單位拒簽合同的行為。若雙方已在形式上簽署了文本,勞動者僅以“簽署時部分條款空白”、“事后單方補填”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并索要二倍工資,在未能充分舉證公司存在欺詐或重大誤解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勞動者的舉證責任
勞動者若想推翻已簽字的“空白合同”效力,必須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僅憑“簽署時條款空白的照片”不足以勝訴,還需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且補填條款與客觀用工事實嚴重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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