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的時候覺得腦袋空空,手腳不受控制。”年僅16歲的小明(化名)害怕地說,“后來,我只是想賺點錢,怎么就犯罪了呢?”小明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時悔恨不已。近日,廣東省雷州市人民檢察院發布一起涉異丙帕酯“上頭電子煙”案件,犯罪嫌疑人小明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情回顧
2025年6月16日,小華(化名)通過網絡聯系犯罪嫌疑人小明欲購買1支“上頭電子煙”,兩人約定以180元1支的價格在廣東省雷州市某小區附近進行交易。到達交易地點后,小明將1支“上頭電子煙”交給小華。不久,民警將小明抓獲歸案。
經廣東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電子煙檢出異丙帕酯成分。后小明被雷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最終小明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檢察官說法
2024年6月16日,我國將異丙帕酯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非法制造、販賣、運輸、走私、持有異丙帕酯等行為均構成刑事犯罪,受到法律處罰。異丙帕酯常被不法分子勾兌于電子煙油中,用于販賣、吸食,具有較強迷惑性。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未成年人身份不是違法犯罪的“擋箭牌”,法律絕不容忍任何毒品交易行為,一旦涉“毒”,最終難逃法律的懲罰。
廣大青少年要潔身自好,提高識毒、防毒、拒毒意識和能力,切勿被所謂的“新潮”“刺激”等噱頭所迷惑,更不要抱有“小賺一筆無大礙”的僥幸心理以身試法。若發現周圍有販毒、吸毒行為要及時舉報,守住青春底線,不要在青春花季誤入毒品犯罪深淵。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來源:雷州檢察、中國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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