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女方以男方隱瞞重大疾病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案件。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訴請。
丈夫:承認結婚時隱瞞疾病
李女士與趙先生于2024年7月登記結婚。婚前兩個月,趙先生獨自前往上海某醫院就醫,診斷結果為少精癥、性功能障礙、生育力有降低趨勢。
李女士與趙先生婚前未同居,結婚時也未做婚前檢查,婚后雙方多次備孕未果。2025年3月、2025年10月,趙先生又先后兩次獨自就醫,診斷結果與此前一致。
2025年11月,趙先生向李女士出具《聲明書》,其中寫道:“本人結婚時隱瞞自身存在少精癥等事實,后多次治療均無任何改善,我一直深愛著李女士,對隱瞞重大疾病的行為深感歉意……”
妻子:嚴重影響婚后生活及生育
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婚后有權請求判決撤銷婚姻。
李女士認為,趙先生在婚前已就醫,并知悉自身患有重大疾病,但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該隱瞞行為直接影響了其結婚意愿的作出,且上述疾病嚴重影響了雙方婚后生活及生育,夫妻關系難以為繼,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婚姻。
趙先生辯稱,婚前兩人感情很好,擔心如實告知后李女士不同意結婚,故未告知所患疾病情況。
法院:判決撤銷婚姻
浦東法院審理后認為,性生活和生育是婚姻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影響結婚意愿作出的關鍵因素。本案中,趙先生婚前患有性功能障礙和生育疾病,且多次診治后效果不佳,屬于法律規定的重大疾病范疇。婚前,趙先生在已知患病的情況下,并未向李女士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侵害了李女士締結婚姻時的知情權,足以影響李女士結婚意愿的作出。李女士訴請撤銷婚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據此,浦東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李女士和趙先生的婚姻關系。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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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聞晨報、解放日報
編輯:郭強仔????
責編:李鋒?
監審:黃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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