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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建設工程糾紛中,發包人主張工期違約金極為常見。工程未按約定期限完工,發包人往往據此要求承包人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但從裁判實踐看,工期逾期并不當然等于承包人應當承擔違約金。建設工程履行周期長,施工過程受工程款支付、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施工條件提供、行政審批、雙方往來確認等多種因素影響。工期延誤通常不是單一原因造成,法院也不會僅憑實際竣工時間晚于合同約定時間,就直接支持發包人的違約金請求。
發包人主張工期違約金,法院通常會進一步審查:工期延誤是否實際發生,延誤原因能否歸責于承包人,發包人自身是否存在影響工期的違約行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能否適用,以及在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下是否需要酌定違約責任。本文選取5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圍繞建設工程工期違約金糾紛中的延誤原因認定、合同效力、單方停工、過錯分擔及違約金酌定問題,梳理相關裁判規則。
關鍵詞:建設工程;工期延誤;合同無效;單方停工;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工期違約金糾紛的裁判審查思路
工期違約金糾紛的核心,并非簡單比較合同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而是判斷工期延誤責任應當由誰承擔。從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案例看,法院通常會圍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審查。
一、工期延誤是否客觀存在。發包人主張違約金,應先證明合同約定工期、實際開工時間、實際竣工或交付時間,以及逾期天數。對于工期起算點、竣工時間、停工期間等存在爭議的,還需要結合合同約定、竣工報告、驗收資料、監理記錄等證據判斷。
二、工期延誤的真實原因。建設工程工期延誤往往與多重因素有關。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增加工程量、設計變更、未及時提供施工條件、未及時辦理審批手續等行為,均可能影響工期責任歸屬。發包人自身存在影響工期的行為時,其違約金請求通常很難獲得完全支持。
三、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工期違約金以有效合同約定為基礎。施工合同因串通投標、未招先定等原因被認定無效時,違約金條款原則上不再適用。發包人仍可主張實際損失,但應回到損失證明和過錯分擔規則中判斷。
四、承包人是否存在明確可歸責的違約行為。若合同或補充協議明確約定承包人不得單方停工,而承包人在收取工程款后仍擅自停工,且不存在足以支持其停工的抗辯理由,法院可能支持發包人的違約金請求。
在雙方均有過錯或延誤原因無法精確區分時,法院可能酌情支持部分違約金。此時,法院通常會結合合同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延誤期間、實際損失和公平原則,確定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比例或違約金金額。
核心裁判規則概覽
核心裁判規則
對應案號
發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增加工程量等影響工期的行為,且不能證明工期延誤系承包人單方原因造成的,工期違約金請求不予支持。
(2020)最高法民終1142號
施工合同因串通投標等原因無效的,合同約定的工期違約金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發包人不能據此主張違約金。
(2021)最高法民終425號
合同明確約定承包人收款后不得單方停工,承包人違反約定停工的,應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016)最高法民再134號
工期延誤原因復雜,承包人不能證明全部延誤均系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法院可結合雙方過錯酌情支持部分違約金。
(2018)最高法民終24號
發包人遲延付款、承包人停工等因素并存時,法院可結合停工原因、恢復施工條件、雙方違約程度按比例分擔工期延誤責任。
(2022)最高法民終63號
案例解讀
一、發包人自身存在欠付工程款、增加工程量等行為的,工期違約金不予支持
案件名稱:青海新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萬利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1142號
案件與爭點
新田公司主張萬利公司、吳美永存在工期延誤,應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但施工過程中,新田公司存在同意增加工程量、欠付工程款、轉賣在建房屋抵付工程款等情形。上述行為是否影響工期延誤責任的認定,成為本案審查的關鍵。本案的核心爭點在于,發包人自身存在影響施工進度的履約行為時,能否仍然要求承包人承擔工期違約金。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以實際竣工報告為準。同時,新田公司同意增加部分工程量,還存在欠付工程款、轉賣在建房屋抵付工程款等情況,上述事實均會對工程施工進度產生影響。在此情形下,新田公司仍主張工期延誤違約金,應就工期延誤系萬利公司、吳美永原因造成承擔證明責任。但新田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證據證明萬利公司、吳美永對工期延誤存在過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新田公司主張工期延誤違約金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啟示
發包人主張工期違約金,不能只證明工程實際完成時間晚于約定時間,還要證明工期延誤原因可歸責于承包人。如果發包人自身存在欠付工程款、增加工程量、變更施工內容、未及時提供施工條件等行為,法院通常會審查這些行為是否對施工進度產生影響。發包人不能排除自身原因對工期的影響時,其違約金請求很難獲得支持。對發包人而言,主張工期違約金前,應先自檢自身履約情況。對承包人而言,施工過程中一旦出現影響工期的發包人原因,應及時通過工程聯系單、會議紀要、監理記錄、催款函等方式固定證據。
二、施工合同無效的,工期違約金條款不再適用
案件名稱:六安金利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1)最高法民終425號
案件與爭點
金利公司與中太公司在招投標前已簽訂多份施工合同并實際施工,后補辦招投標手續。金利公司主張施工合同有效,并要求中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本案的核心爭點在于,施工合同因招投標違法被認定無效后,發包人能否繼續依據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主張工期違約金。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屬于必須招標項目。雙方在招投標前已經簽訂施工合同并實際施工,后續補辦招投標手續,屬于未招先定并構成串通投標。由此形成的中標無效,相關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均應認定無效。合同無效后,合同中關于違約責任的條款亦不發生法律效力。金利公司要求中太公司按照無效合同約定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啟示
工期違約金以有效合同約定為基礎。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時,發包人不能直接依據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主張逾期竣工違約金。但這并不意味著發包人完全不能主張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合同無效后,發包人如認為承包人對工程延期存在過錯,應當轉向實際損失證明和過錯責任分擔,舉證證明損失發生、損失金額、承包人過錯以及因果關系。對發包人而言,如果案涉合同可能存在招投標瑕疵,訴訟策略上不宜只圍繞合同約定違約金展開,還應同步準備實際損失和過錯責任的證明路徑。
三、合同明確約定不得單方停工,承包人違反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件名稱:海南職業技術學院與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6)最高法民再134號
案件與爭點
海南職業技術學院與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二建公司收到100萬元工程款后不得單方面停工,否則應向發包人賠償100萬元違約金。二建公司收到款項后仍單方停工。職業學院據此主張違約金。本案的核心爭點在于,雙方已明確約定承包人收款后不得單方停工時,承包人仍停工的,是否應承擔約定違約責任。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補充協議書明確約定,二建公司在收到工程款100萬元后不得單方面停工,否則應賠償發包人100萬元違約金。該協議中并無發包人如不支付后續工程款、導致正常施工無法進行,則需承擔包括順延工期在內的違約責任的表述。二建公司收到約定款項后仍單方面停工,違反雙方明確約定,應當按照補充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規則啟示
承包人停工并非當然合法。即便發包人存在付款爭議,如果雙方已經就特定付款節點和不得停工義務作出明確安排,承包人仍應謹慎判斷能否停工。對承包人而言,停工是強對抗措施,風險較高。特別是在合同明確約定不得單方停工、或者約定收款后應繼續施工的情形下,承包人貿然停工,可能被認定為違約并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更穩妥的處理方式,是在發包人遲延付款或影響施工條件時,及時發函催告、提出工期順延、保留停工依據,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定程序行使權利。
四、工期延誤原因復雜的,法院可酌情支持部分違約金
案件名稱:江蘇新龍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騰沖縣金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8)最高法民終24號
案件與爭點
金鷹公司反訴主張新龍興公司承擔工期延誤違約金。新龍興公司抗辯稱,工期延誤系金鷹公司原因導致。案件審理中,工期延誤原因較為復雜,雙方對延誤責任均提出不同主張。新龍興公司未能證明全部工期延誤均系金鷹公司原因造成。本案的核心爭點在于,工期延誤原因無法精確區分時,法院能否根據雙方過錯酌情支持部分違約金。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工期延誤原因是多方面的,且無法精確計算不同原因分別導致的延誤天數。在此情形下,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兼顧合同履行情況、工期延誤事實、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對違約責任作出綜合判斷。最終,法院酌定新龍興公司向金鷹公司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75萬元。
裁判規則啟示
工期延誤責任并非只有全額支持或全部駁回兩種結果。在建設工程案件中,工期延誤經常由雙方因素共同造成。如果發包人已經證明存在工期延誤事實,而承包人不能證明全部延誤均系發包人原因導致,法院可能不會完全駁回發包人的違約金請求,而是結合過錯程度酌情支持部分金額。對承包人而言,抗辯工期延誤系發包人原因造成,不能停留在籠統陳述,應盡量對應具體時間段、具體事件和具體影響,證明某一階段工期延誤與發包人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五、發包人遲延付款、承包人停工等因素并存時,工期責任可按比例分擔
案件名稱: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無錫遠東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2)最高法民終63號
案件與爭點
中建一局施工過程中發生兩次停工,雙方對工期延誤責任產生爭議。遠東置業主張中建一局承擔工期延誤全部責任。中建一局則主張停工與遠東置業遲延付款等因素有關。本案的核心爭點在于,發包人遲延付款、承包人停工以及后續未及時恢復施工等因素并存時,法院如何劃分工期延誤責任。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同履行過程中,遠東置業存在進度款遲延支付的違約行為。中建一局的兩次停工,在一定階段內符合合同約定,并非當然構成違約。但在遠東置業超付進度款后,中建一局仍未恢復施工,最終構成根本違約。法院結合停工時間、工期延誤時間、雙方履約行為及過錯程度,酌定**中建一局承擔90%**的工期延誤責任,遠東置業承擔10%的責任。
裁判規則啟示
發包人遲延付款并不當然免除承包人后續全部工期責任。承包人停工是否正當,要結合合同約定、付款狀態、催告過程、停工原因和恢復施工條件綜合判斷。如果發包人遲延付款的狀態已經改變,繼續停工缺乏合同依據或合理理由,承包人可能從正當抗辯轉化為違約方。
該案提示,工期違約責任的認定往往是動態判斷。法院不會只看某一個節點誰先違約,而會審查雙方在整個履行過程中的行為變化及其對工期延誤的實際影響。
實務指引
一、面向發包人
(一)發包人主張工期違約金前,應先審查自身履約情況。遲延支付工程款、增加工程量、設計變更、未及時提供施工條件等行為,一旦被認定對施工進度產生影響,將直接削弱工期違約金請求的基礎。
(二)發包人應在項目履行過程中及時固定工期管理資料,包括開工令、工期節點確認文件、進度計劃、監理通知、會議紀要、催促施工函件、承包人停工通知及復工情況等。僅憑約定竣工日和實際竣工日之間的差距,通常不足以當然證明承包人應承擔全部工期違約責任。
(三)如果施工合同存在招投標瑕疵或其他無效風險,發包人不宜只依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主張權利。合同無效時,應提前準備實際損失證據,如逾期交付損失、租金損失、融資成本增加、另行安排施工產生的費用等,并圍繞承包人過錯和因果關系進行舉證。
(四)工期延誤原因復雜時,發包人應盡量將延誤事實分階段、分原因梳理清楚。哪些延誤系承包人停工造成,哪些延誤與設計變更、付款問題、不可歸責因素有關,應通過施工日志、監理記錄、往來函件、工程會議紀要等材料形成對應關系。
二、面向承包人
(一)承包人抗辯工期違約金時,應重點證明工期延誤并非自身單方原因造成。發包人遲延付款、增加工程量、設計變更、圖紙遲延提供、施工條件不具備等因素,均應通過書面資料固定下來。
(二)承包人不能只在訴訟中籠統主張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而應盡可能對應具體期間、具體事件和具體影響。比如某一階段因設計變更無法施工,某一階段因發包人未付款導致材料無法進場,某一階段因發包人未提供工作面導致施工停滯。只有把時間、事件和影響對應起來,工期抗辯才具有說服力。
(三)合同明確約定不得單方停工時,承包人應特別謹慎。即使發包人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也應先審查合同中關于停工、催告、順延工期、暫停施工的具體約定。未經催告或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停工,可能反而構成承包人違約。
(四)停工以后,如果發包人的違約狀態已經消除,或者已經補足款項、提供施工條件,承包人應及時評估是否需要恢復施工。繼續停工缺乏依據的,可能從原本的抗辯行為轉化為違約行為。
實務中容易混淆的幾個問題
一、工程逾期竣工,承包人是否當然承擔工期違約金?
不當然。工程實際竣工時間晚于合同約定時間,只能說明存在工期延誤表象。法院還會進一步審查延誤原因。如果發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增加工程量、設計變更、未及時提供施工條件等行為,且這些行為對工期產生影響,發包人的違約金請求可能不被支持或只能部分支持。
二、合同無效后,發包人還能否主張工期延誤責任?
可以主張,但不能直接依據無效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請求違約金。發包人應轉向主張實際損失,并證明損失發生、損失金額、承包人過錯及因果關系。法院會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進行判斷。
三、承包人因發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停工,是否一定不構成違約?
不一定。承包人停工是否正當,要看合同約定、付款拖欠程度、催告情況、停工原因以及后續是否具備復工條件。合同明確約定不得單方停工,或者發包人已經補足款項后承包人仍繼續停工的,承包人可能被認定承擔違約責任。
四、工期延誤原因復雜,法院如何確定違約金金額?
法院通常會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酌定。若無法精確計算不同原因分別造成的延誤天數,法院可能依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同履行情況和雙方行為對工期的影響,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違約金金額或責任比例。
結語
發包人主張工期違約金,關鍵不在于工程是否逾期,而在于工期延誤能否歸責于承包人。建設工程履行過程中,工期延誤往往不是單點問題,而是付款、變更、施工條件、停復工管理等多種因素疊加的結果。法院審查的重點,也不是單純的竣工日期差異,而是延誤原因、合同效力和雙方過錯。對發包人而言,工期管理不能只停留在合同約定上。對承包人而言,工期抗辯也不能只停留在發包人原因的籠統表述上。真正有說服力的工期爭議處理,最終仍然要回到完整、連續、可對應的履約證據。
*本文僅供法律實務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
邱富民
上海市建緯(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合規與風控業務部 負責人
- 邱富民律師團隊深耕建設工程、公司股權、金融爭議及重大商事爭議解決領域,邱律師執業十八載,近兩年代理總標的額突破17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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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qiufumin@jianw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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