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陳璐)6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遺產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在趙某甲等7人盜掘古文化遺址案中,多人以盜掘為目的,在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表層進行鉆探、爆破、挖掘等作業。山西省左云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以趙某甲等7人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提起公訴。
案情顯示,2019年5月,趙某甲、劉某林、閆某、趙某乙等7人在山西省大同市左云縣管家堡鄉威魯堡3號烽火臺保護范圍內進行盜掘,私挖形成深約5米的盜洞,但未盜掘出文物。經鑒定,威魯堡3號烽火臺屬于古文化遺址,是山西省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盜掘行為對該烽火臺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未造成實質損害。
同月,趙某甲、劉某林、閆某、趙某乙4人在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南水泉村的明長城烽火臺附近進行盜掘,分別挖出進深8米的橫洞穴式盜洞和深7米的豎井式盜洞,未盜掘出文物。經鑒定,涼城縣烽火臺屬于一處古代人工遺址,尚未被公布,盜掘行為對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造成了嚴重破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古文化遺址不以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為限。本案中,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被盜掘地點雖然偏僻,附近無警示標識,但被盜掘地點為明長城烽火臺,屬于一處新發現的古文化遺址。
山西省左云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以趙某甲等7人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提起公訴。2024年4月,法院以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趙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判決已生效。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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