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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參見湯閎淼:《服刑人員養老金:懲罰性剝奪抑或限制性保護——勞社廳函〔2001〕44號及補充說明函之檢討》,載《當代法學》2020年第5期,第100-109頁。
[2]參見張新民、朱冠昊:《服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權的理論證成與實現路徑》,載《人權法學》2023年第2期,第62頁。
[3]參見陳永葆:《淺談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載《中國勞動》2003年第9期,第41頁。
[4]參見李某貴訴資陽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行政確認案(入庫編號:2024-12-3-007-007)。
[5]參見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寧03行終9號行政判決書。
[6]參見《特殊工種退休時間問題》,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2025年3月1日,https://hrss.gd.gov.cn/zmhdpt/detail?pid=2861010&via=pc。
[7]參見《特殊工種法定退休年齡問題》,載洛陽網2025年10月30日,https://people.lyd.com.cn/wenti/20251028150648509/。
[8]參見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6)贛71行終137號行政判決書。
[9]參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1562號(社會管理類139號)提案的答復》(人社提字〔2018〕31號)。
[10]參見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皖行申457號行政裁定書。
[11]參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黔行申1012號行政裁定書。
[12]參見秦前紅、李天雨:《遺忘的角落:前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認定的法律問題》,載《北方法學》2024年第6期,第112頁。
[13]參見章文英:《核定退休養老待遇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載《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6期,第91頁。
[14]參見何海波:《行政訴訟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06頁。
[15]同前注[12],第117頁。
[16]參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463號建議的答復》(人社建字〔2015〕130號)。
[17]參見曾赟:《〈監獄法〉修改的高度現代化監獄文明期待》,載《政法論叢》2024年第4期,第138頁。
[18]參見陳伯禮、楊道現:《服刑人員社會保險立法研究》,載《廣西社會科學》2013年第5期,第81頁。
[19]《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指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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