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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患者任性,醫護“背鍋”
“當你夜晚巡視病房時,發現病人不見了,應該怎么辦?”近日,一類畫風夸張的網絡帖子在醫療圈引發熱議——貼出空蕩蕩的病床照片,配上無助的表情和夸張的內心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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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屏幕背后的現實卻令無數醫護人員笑不出來。
1月30日,一位來自山東的醫生在網上分享了自己的經歷:“昨天晚上,一個病人22點偷摸著跑出去了,護士發現后,急得我們連續打了6個電話,還好半夜1點多病人回來了,不然我們就準備開120把他拉回來。”5月22日,一位來自湖北的護士更是無奈地表示:“有些不聽話的病人真是讓人頭疼,住院的時候明明都和他們說好了,住院期間不能外出,他們嘴上答應,到了晚上趁著我們不注意就偷偷溜走,給的理由更是千奇百怪,什么住不慣、太吵、馬桶太臟等等。我們忙得腳不沾地還得一直給他們打電話,讓他們回來。”
比患者“任性”更讓醫護心寒的,是患者出事后的后果。一位來自廣東的醫生在社交媒體上回憶了一個真實的案例:“我們醫院之前有個病人偷偷回家,然后在路上發生車禍去世了,害得科主任被處分,護士長換人,當班護士被辭退,還要被罰款。”
這樣的案例并非孤例。在“患者任性、醫護被罰”的現象背后,一個令所有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不得不面對的法律問題逐漸浮出水面——當患者被明確告知不能外出并簽署了《勸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書》,且在發現患者外出后醫護人員積極聯系、打了電話、發了短信的情況下,醫護人員能否免責?
答案令人沮喪:很可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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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患者偷溜回家,車禍去世,主任被處分、護士長換人
“病人偷偷回家,路上被車撞死,結果主任被處分,護士長換人,當班護士被辭退。”這不是段子,而是發生在某醫院的真實事件。
從法律層面看,醫院之所以被追責,核心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所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該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在患者離院管理場景下,法院判斷醫院是否存在過錯,通常從三個層面進行分析:
一是告知義務是否充分。醫療機構是否將患者病情的嚴重性及擅自外出的風險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屬,如果告知不到位,醫療機構需擔責。
二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包括對患者行蹤的監管是否到位,是否及時發現患者離院。這類問題往往發生在需要特殊護理的患者身上,但一般病房同樣面臨潛在風險。
三是對分級護理制度的落實是否到位。醫療機構需要按照診療規范和護理級別對患者進行定時巡視、檢查和觀察。如患者外出且護理人員未進行相應告知、督促返回的義務,醫療機構可能會因患者疾病變化導致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在上述患者偷溜回家遭遇車禍的案件中,涉事醫院之所以被嚴厲追責——科主任被處分、護士長被更換、當班護士被辭退——正是因為法院認為,醫院在分級護理制度落實上存在重大失誤,未能及時發現患者離院并在第一時間采取有效追蹤措施,管理漏洞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有網友對此憤憤不平:“真心看不懂這個規定,為什么住院病人在被告知不能外出的情況下,自己還非要外出,那么此時他們出事了和醫生護士有什么關系?成年人本來就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買單。”的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擅自離院,其自身難逃責任。但法律同樣要求醫療機構履行分級護理制度和安全保障義務——這就是令所有醫護人員“既心累又無奈”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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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29歲患者簽了《勸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書》,回家后死亡,醫院被判賠81萬
如果說患者“擅自離院”還能讓醫院以“患者自身存在過錯”為由減輕責任,那么下面這起真實的判例則更加令人震驚——患者明明簽了書面告知書,是經醫護人員“勸阻無效”后仍堅持離開的,但法院最終仍然判決醫院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案情經過
一位29歲的女性患者,因“外傷后左下肢疼痛4天余”前往某市醫院治療,被門診收入創傷骨科病房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軟組織挫傷。主治醫師囑患者左下肢制動,絕對臥床休息。
入院第3日凌晨3時25分,患者自訴夜間睡眠質量差,要求回家。當班護士讓她簽署了《勸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書》。這份告知書內容非常明確:“醫護人員已告知了離院外出可能發生的風險以及不良后果和需要承擔的風險與相關責任,但我們仍然堅持離院外出。因離院行為而導致的任何意外及其一切責任、不良后果均由我們自愿承擔。”
沒想到,患者回家后自覺四肢無力,口唇發麻,急撥120于4時20分被送回醫院。兩個小時后,患者突發呼吸心跳驟停,神志昏迷,經多科搶救無效死亡。后經尸檢確認,患者死因是病毒性心肌炎致急性心功能衰竭。
家屬索賠187萬,法院如何判決?
死者家屬認為,醫生在患者首次住院診療過程中未能查明病因,未能進行有針對性的治療,且違反醫院規定讓患者出院,導致患者死亡,起訴要求醫院賠償187萬余元。
然而,真正讓醫院“栽跟頭”的,不是患者離院本身,而是病歷管理——在法律上被稱為“程序性瑕疵”的細節。
審理過程中,法院應患方申請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但患方對醫院提交的長期醫囑單、臨時醫囑單、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的真實性提出異議——這些病歷材料并未在醫患雙方封存病歷的范圍內。醫學會因此退回鑒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患者死亡當日中午,醫患雙方共同對病歷進行了封存。但封存的時候,醫院并未告知患者家屬仍有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也沒有對后續完成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等病歷再次進行封存,甚至沒有開列封存清單。根據法律規定,需要封存、啟封病歷資料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對尚未完成的病歷也要在完成后再次封存。
由于醫院違反病歷管理制度,在患方對病歷真實性提出異議后,法院依據過錯推定原則,直接推定醫院存在過錯,無需患方另行舉證。最終,一審法院認定:患者不顧勸阻執意離開醫院,貽誤了一定的救治時機,自身亦存在過錯,醫院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81萬余元。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維持原判,醫院到底做錯了什么?
這份判決給所有醫療機構的警示,遠不止“患者離院出事要賠”那么簡單。
錯誤之一:病歷封存不完整。 醫院在患者死亡當日封存了部分病歷,卻沒有告知家屬還有后續病歷需要封存,也沒有對后續病歷再次封存。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存在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遺失、偽造、篡改或違法銷毀病歷資料等法定情形時,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可以直接推定醫方存在過錯。
錯誤之二:未履行完完整的管理義務。 當患者在凌晨3時25分要求回家時,醫護人員雖然讓她簽了《勸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書》,但沒有充分評估其病情是否可以離院——患者當時已經入院第三日,主訴“夜間睡眠質量差”,其背后可能隱藏的病情變化(后經尸檢為病毒性心肌炎)未被及時發現。此外,醫院也未就離院后病情突發時的緊急救治方法做充分告知。
錯誤之三:舉證責任倒置下無法自證清白。 在病歷真實性受到質疑后,醫院無法提供完整封存的病歷證明自己診療行為規范,導致被直接推定存在過錯。一份未及時封存的病歷,讓醫院背負起近百萬的賠償。
一份白紙黑字的告知書,也因此淪為了“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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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電話、發了短信,能免責嗎?
回到醫療圈最關心的問題:醫護人員已經盡力聯系了,打了電話、發了短信,是不是就能免責?
答案是:僅憑打電話、發短信,并不能徹底免責。
首先,告知書的法律效力相當有限。雖然其內容明確寫道“一切后果由我們自愿承擔”,但從司法實踐來看,這類格式化的免責條款并不能當然免除醫院的法定注意義務和分級護理責任。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法院始終會審查醫院是否在專業層面盡到了應有的診療和注意義務,而非僅僅看一份已簽署的風險告知書。
其次,告知書中“風險自擔”的條款屬于典型的不合理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容易被認定為無效或部分無效。醫院不能以“患者已經簽字”為理由,完全放棄對自身診療行為合規性的追求。
更重要的是,一旦發生爭議,病歷管理是否規范往往成為決定性因素。上述賠償81萬的案例已經充分說明——在醫療糾紛中,病歷就是醫院的第一道防線。 再嚴密的告知書,再充分的電話聯系記錄,都抵不過一份封存不規范、被法院推定過錯或對真實性存疑的病歷。
打了電話、發了短信,可以作為證明醫院已經盡到了“積極追蹤告知義務”的有利證據,但這并不足以切斷醫院在診療、護理管理等方面的全部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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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如何規避風險?——實操建議
面對日益嚴格的司法審查環境,醫療機構和一線醫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防范工作:
1. 嚴格落實分級護理制度,患者離院要心中有數。二級護理要求每2—3小時巡視一次病房,并記錄在案。發現患者不在病床后,要第一時間確認去向,聯系患者和家屬,并詳細記錄聯系時間、內容和處理經過。必要時應及時報告護士長、科主任,甚至醫院總值班。切忌“默認為外出吃飯”等疏忽大意。
2. 嚴格把控請假審批,堅決杜絕“批假離院”。患者住院期間請假離院,法律風險極大。一旦發生意外,即便簽署了告知書,醫院往往也難以完全免責。對于病情確實不適宜離院的患者,應明確告知風險并書面記錄,勸阻無效的,在病歷中詳細記載全過程的溝通情況。
3. 對不接受醫囑的患者,病歷記錄必須詳盡。門診醫生遇到拒絕住院或拒絕檢查的患者,務必在門診病歷中完整記錄“建議住院治療,患者拒絕”并讓患者簽字確認,同時將病歷交付患者保管。對拒絕檢查和治療的要做好書面記錄,讓患方簽字確認。
4. 完善告知書的細節與內容。《勸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書》除了常規的風險告知條款外,還應當單獨列明患者的具體病情、離院的特殊風險(如活動對病情的潛在影響)、患者被勸阻后堅持要求出院的文字確認。同時,要讓醫生、護士與患方做充分的當面溝通,確保患方真正理解風險所在。
5. 發生糾紛后,病歷封存程序必須規范。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有義務告知患方病歷復印、封存的相關規定。對尚未完成的病歷,要先對已完成病歷封存,在病歷按規定完成后,還要對后續完成部分進行再次封存。同時應當對封存的病歷開列封存清單。不要等到法院介入,才發現病歷封存存在瑕疵。
6. 電話短信要留痕,凡事“有據可查”。對于主動聯系患者的過程,盡量使用科室電話并做好通話記錄臺賬,有條件的可以對關鍵通話進行錄音。短信溝通保留截圖。這些記錄雖然未必能完全免責,但在責任劃分時,可以成為證明醫院“已盡到合理注意和積極追蹤義務”的重要4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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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從山東醫生的6個緊急電話,到湖北護士對“不聽話的病人”的無奈吐槽,再到“患者偷溜回家車禍去世,科主任被處分、護士長被換人”的典型案例,以及“簽署告知書患者仍判醫院賠81萬”的司法判決——這些真實的案例再次提醒每一位醫務工作者和醫院管理者:
患者簽了《勸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書》,不等于醫院可以高枕無憂。打了電話、發了短信,也不等于免責。在法治化程度不斷加深的醫療環境中,醫院與其事后“背鍋”,不如事前筑好法律的防火墻——完善病歷記錄,規范封存程序,落實分級護理制度,做好全方位的告知、防范和追蹤管理。
正如某次醫療糾紛論壇上的一句話令人印象深刻:“我們無法阻止患者的任性,但可以用每一次規范的流程、每一份完整的病歷、每一個合規的告知,在法庭上為自己留下一個有力的立足點。”
來源 | 綜合整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梅斯醫學、醫法匯、醫脈通等公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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