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林甸縣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法院
懸賞公告
(2024)黑0623執1221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趙忠誠與被執行人麻玉寶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麻玉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趙忠誠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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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麻玉寶,男,漢族,住黑龍江省大慶市林甸縣林甸鎮東街二委40組16號,身份證號:230228197603150414。
懸賞期限:一年,自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0日。
凡知曉以上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向本院提供有效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線索)并全部或部分執行到位的,將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懸賞金:
一、根據財產線索全部或部分執行的,按照因提供線索而執行到位標的額的10%給予懸賞金;
二、根據財產線索查證的財產最終抵債給申請執行人的,按照抵債金額的10%給予懸賞金。
對于符合領取懸賞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本院在收到執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懸賞金。兩人以上提供相同線索的,懸賞金由先提供一方獲得;聯名提供的,由聯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領取后自行分配。
本院承諾,對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線索提供電話:15804590452
聯系人:崔法官
特此公告。
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法院
2026年6月15日
— 附懸賞條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五)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六)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近親屬的;
(七)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
(八)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九)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屬于其他不應支付懸賞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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