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 邱延波
用手就能掰碎的底座,托著3個億的國家重點工程。
山東濟濰高速沿線,5000套北斗監測設備站在路邊,本該監測山體滑坡——可它們的底座,自己先“滑坡”了。混凝土一捏就碎,里頭塞滿碎石,表面只糊了一層水泥漿。設計圖紙要求C30強度、地下埋深60厘米;實際呢?承建方被質疑后,竟然辯稱“設計標準不是C30,是C10或C15”——標準自己降,錢一分不少收。這不是偷工減料,這是明目張膽的造假。
6月17日一早,山東發改公眾號發了一則通報: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國資委——四部門聯合調查組進駐現場,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施工質量開展全面檢測,“相關調查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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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億“脆皮”工程,終于有人來管了。但細看這份調查組名單,總覺得缺了點什么,或者說有點“錯位”。
先說山東省國資委。
山東國資委持股山東高速集團70%,是絕對的大股東。山東高速信息集團是山東高速集團的子公司,這次涉嫌偷工減料的,正是這家子公司。
國資委進了調查組。被查對象的“背后老板”坐在裁判席上,不違法。但別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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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是全省高速公路的行業監管。從招投標到施工到驗收,都是交通運輸廳的轄區,山東高速集團的主管部門就是它。項目出事了,“上級主管”進調查組,會不會“護犢子”?進調查組也不是不行。但還是別扭。
再說發改委和住建廳。
發改委是立項批復方,住建廳管工程質量。這兩位進場,程序上說得過去。
問題就出來了:這套“四部門聯合調查”的班底,缺了“四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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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紀檢監察。
4500萬中央預算內資金注入的項目出了質量事故,背后有沒有利益輸送?3億總投資省下來的“成本”流向了哪里?這項目還涉嫌圍標串標——有第二中標候選人的員工,以第一中標人公司員工身份參與施工并簽字;承建方全資子公司中標后又層層分包,業內人士直言“每一層都要扒皮”。監理費、設計費、施工費——有多少是真做了,多少是“返點”?這都是“賬外賬”的活兒,沒有紀檢監察的“留置”權限,賬翻不開。
缺公安。
設計圖紙上白紙黑字寫著C30,承建方嘴上說的卻是C10、C15——這是“施工誤差”還是“以次充好”?是“過失”還是“故意”?這條線,公安不進場劃不了。《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寫得明白:偷工減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構成犯罪”與否,得公安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沒有公安,法條就是紙上的字。何況,這5000套底座監測的是山體滑坡——底座塌了,監測就失靈了;監測失靈了,滑坡來了沒人知道。這不止是工程質量問題,這是公共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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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審計。
5000套底座,是“個別問題”還是“全線問題”?資金撥付鏈條上有多少“漏斗”?審計不進場,永遠查不清。
缺檢察機關。
公安查完了,要不要訴、訴誰、怎么訴——檢察機關要把最后一道關。
四道關口,一道沒設。
公眾不僅關心調查組查不查得清真相,更關心調查組能查到什么深度。
目前的調查組只是個行政調查。行政調查的天花板,就是行政處罰——罰款、降資質、停業整頓。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偷工減料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系統集成中標價5795萬——4%的上限,不到23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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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C30降到C10、C15,5000套底座省下的材料費,加上層層分包每層要扒的皮——偷工減料省下來的錢,恐怕遠超這個罰款上限。更別說,事發后承建方的“整改”,不過是在底座表面再抹一層——錘子一敲照樣碎,跟整改前毫無二致。所謂的“整改到位”,只是給脆皮底座抹了層粉底。
更致命的是,一旦刑事追責缺位,造假者就會形成穩定預期:紀檢監察不查、公安不立案、審計不進場——扛過這一波,下次換個馬甲接著干。
行政調查是“前菜”,不是“全席”。查質量問題,夠用;查質量問題背后的“人”和“賬”,遠遠不夠。
先行政、后司法,是正常路徑。但“先行政”不能變成“只行政、不司法”。
把紀檢監察請進場,查利益輸送和權力尋租;把公安請進場,查偷工減料是否觸碰刑法;把審計請進場,查3億資金的每一道流向;把檢察機關請進場,守住法律監督的最后一道關。
用手就能掰碎的底座,托著3個億的國家重點工程。那查這個工程的調查組,也該有掰開骨頭看骨髓的力道——四把行政的“手術刀”,劃不破這層“脆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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