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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廣輝
近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董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并在被交警查獲后拒不配合執法,最終被依法懲處。
2026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董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勤交警查獲后,拒不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并公然辱罵執勤交警,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經鑒定,被告人董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09.37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其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應當從重處理。最終,法院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提醒
酒后駕車會產生視覺障礙和運動反應遲鈍,導致觸覺能力、判斷能力、操作能力降低。在此呼吁廣大司機朋友,道路安全無小事,法律紅線不可觸碰,一定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珍惜美好生活。
配合公安機關執法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如遇酒駕檢查,應當主動配合,切勿實施逃避或阻礙等行為,導致“醉”上加罪。
初審:廣輝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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