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生效29周年。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是日本軍國主義侵華戰爭期間犯下的嚴重罪行之一,更是存續數十年、威脅多方的現實安全隱患。這些散落各地的遺棄化武,持續危及中國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破壞區域生態環境,是必須徹底鏟除的歷史毒瘤。依據公約規定,日方承擔銷毀在華日遺化武的全部責任,并應在2007年完成遺棄在華化學武器的全部銷毀工作。但時至今日,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這一歷史遺留難題始終未能得到徹底解決。
早自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日本便開始有組織、有計劃地研發化學武器。1939年,日本關東軍在黑龍江齊齊哈爾設立關東軍化學部,也就是臭名昭著的“滿洲第五一六部隊”,專門開展毒氣武器研發與相關實驗。全面侵華戰爭期間,日軍公然無視國際公約,組建多支毒氣作戰部隊,在戰事不利時肆意使用化學武器屠戮中國軍民,犯下罄竹難書的戰爭罪行。戰敗前夕,倉皇逃竄的侵華日軍將大量未投入使用的化學武器蓄意遺棄在中國境內:或是有組織地秘密掩埋、拋入江河,或是隨意丟棄于水井、軍事工事與倉庫之中。截至目前,我國已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現日遺化學武器。數十年來,毒氣泄漏事故頻發,已造成超過2000名中國民眾傷亡,多地土壤、水源也遭受長期污染,危害綿延至今。
由于戰后國際審判未能全面徹查、追究日軍化學戰相關罪責,日本政府長期刻意回避、推諉自身戰爭責任。只是在中國政府多次嚴正交涉以及國際輿論持續施壓下,日方才被迫就此問題作出有限表態。為推動問題解決,1992年,中國代表團在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上,系統闡述了解決日遺化武問題的原則立場和具體主張。1997年,國際社會簽訂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正式生效,根據公約規定,日方應于公約生效10年即2007年前完成在華遺棄化武銷毀。遵照國際公約精神,中日兩國政府于1999年簽署《關于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規定日本政府將根據公約誠實履行義務,負責銷毀日本遺棄在中國境內的化學武器。為保障銷毀工作順利開展,中方多年來全力配合日方開展實地核查、挖掘回收、鑒別封裝、安全儲運保管等各項作業,為此付出了大量努力。
然而,日本政府卻以各種理由拖延銷毀進度,禁化武組織亦對此無能為力,致使大量日遺化武至今未被處置。與此同時,日本右翼勢力不斷歪曲歷史,接連拋出日遺化武“自然無害”“責任追訴時效已過”等荒謬論調。部分日本政客和媒體還散播不實言論,聲稱歷經數十年風化,遺留化學武器早已失效,將民眾遭遇的傷害簡單歸為個人意外。此類說辭刻意割裂侵華日軍戰時使用化學武器與戰后遺棄化武的因果關聯,妄圖用片面不實的解讀混淆視聽,本質上是企圖否定侵略歷史、逃脫戰爭罪責。在受害者司法維權方面,日方同樣一再推卸責任,日本相關法院動輒援引“國家無責任”“訴訟時效已過”等理由駁回受害者訴求,這種做法完全違背歷史公理與人類良知。
侵華日軍對中國軍民實施化學戰、遺棄化學武器的罪行鐵證如山,任何狡辯都無從抵賴。清除日遺化武帶來的毒害,是日本無可回避、必須承擔的歷史責任與國際法定義務。日方長期采取拖延、敷衍的消極姿態,根源在于其始終不愿正視侵略歷史、不敢直面自身戰爭罪責。日方必須端正態度,真誠正視歷史罪責,嚴格恪守國際公約與雙邊共識,加快日遺化武處置進程,還中國人民以凈土,掃除邁向“無化武世界”的最大現實障礙。
(作者為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黑龍江外國語學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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