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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常態化懲治誣告陷害工作走深走實,持續釋放向誣告者“亮劍”、為干事者“撐腰”的強烈信號,切實維護正常信訪舉報秩序,現將劉某等人誣告陷害、擾亂信訪秩序典型案例(第三批)通報如下:
一、劉某誣告陷害他人職務侵占等問題案。2025年12月,楚雄州楚雄市群眾劉某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楚雄州楚雄市某村黨總支書記胡某私吞村集體資產等問題。經查,舉報反映問題不屬實,系劉某受他人唆使,主觀臆斷、捏造事實誣告。2026年2月,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某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羅某擾亂公共秩序案。2025年9月至2026年2月,玉溪市新平縣某村村民羅某多次撥打紀檢監察機關12388舉報電話、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反映新平縣某村委會收支情況不明等問題,并揚言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經查,舉報反映問題失實,系羅某為泄私憤、引起關注,揚言危害公共安全。2026年3月,公安機關依法對羅某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
三、付某誣告陷害他人收受禮品禮金等問題案。2025年5月至10月,楚雄州雙柏縣某單位職工付某多次向紀檢監察機關、巡視機構冒名舉報雙柏縣某單位領導郭某收受禮品禮金等問題。經查,舉報反映問題不屬實,系付某對郭某心生不滿,為泄私憤實施誣告。2026年3月,紀檢監察機關給予付某黨內警告處分;公安機關依法對付某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張某誣告陷害他人貪污等問題案。2024年10月至2025年11月,昭通市鹽津縣村民張某多次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當地村干部劉某貪污救災物資等問題。經查,舉報反映問題不屬實,系張某與劉某存在矛盾,實施誣告。因張某還存在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問題,2026年4月,公安機關依法對張某作出合并執行行政拘留并處罰款的處罰。
來源:云南省紀委省監委網站
主編:趙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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