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芝罘公安
“110”報警電話
作為緊急求助熱線
是保護人民群眾安全的“生命熱線”
然而有人
酒后撥打“110”謊報警情
干擾公安機關正常工作
占用寶貴的公共資源
6月16日23時許
興隆街派出所接劉某報警稱
轄區某酒吧內有未成年人在場
接警后
民警立即趕往該酒吧
對在場人員逐一核查
未發現任何未成年人在場
經查
劉某與該酒吧老板存在矛盾
遂酒后撥打110舉報
該酒吧內有未成年人在場
以達到宣泄個人情緒的目的
目前
劉某因故意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已被依法處以治安拘留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 興隆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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