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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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很多通過內部轉包承接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在承包合同被認定無效后,會被要求承擔工程相關稅費。。
那么,內部承包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實際施工人是否應承擔相關稅費?
最高院在《云南建投第九建設有限公司與王雙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建筑企業與無資質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內部承包、掛靠、轉包合同,因違反建筑資質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無效后,合同中關于稅費、規費、企業管理費由實際施工人承擔的約定一并無效。若無明確法律依據、無實際稅費代繳憑證,建筑公司無權扣除施工人工程款,實際施工人無需承擔案涉工程相關稅費。
【裁判觀點簡析】
本案核心案情:某建筑公司承接工程項目后,以內部承包形式將整體工程交由自然人實際施工,雙方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合同格式條款中約定工程所有稅費、規費、企業管理費全部由實際施工人自行承擔,建筑公司僅收取固定管理費用。施工人自籌資金、自主組織施工,案涉工程最終竣工驗收合格,順利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結算階段,建筑公司依據內部承包協議約定,單方扣除數百萬元稅費及管理費,拒絕足額支付剩余工程款。雙方訴至法院,一審、二審法院曾依據合同條款支持公司扣款行為。案件經最高法再審審理,最高法最終改判,認定案涉內部承包協議實質為違法轉包合同、整體無效,稅費承擔條款隨之無效,判令建筑公司返還違規扣除的稅費款項。
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確兩層核心法理:
第一,納稅主體法定。建設工程各類稅費的法定納稅義務人是具備資質的建筑企業,而非無資質的自然人實際施工人,法律禁止通過合同約定強行轉嫁法定納稅義務。
第二,無效合同無參照效力。內部承包、轉包、掛靠合同因違法無效后,僅工程價款結算標準可參照約定折價補償,稅費、管理費、違規扣款等懲罰性、轉嫁性條款一律不得參照適用。
同時法院強調,工程款折價補償的核心是保障施工人投入的人工、材料、機械成本回本,建筑公司未實際施工、未產生對應稅費支出、無真實代繳完稅憑證的,無權憑空扣除稅費,不得借無效合同侵占施工人合法工程款。
周軍律師提醒,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既非稅費繳納主體,也非返稅所得主體,不應承擔相關稅費。工程竣工結算時,若建筑公司以內部承包協議為由強行扣除稅費、管理費,施工人可直接援引本案判例抗辯:合同無效、稅費轉嫁條款不生效,要求公司出具真實完稅憑證;對方無法舉證實際代繳的,拒絕扣款。已被違規扣除稅費的,可通過訴訟、再審途徑追回被扣款項,全面維護自身結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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