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印發,圍繞當前公共收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職責劃分、資金管理、收益使用、公示監管、糾紛化解等方面問題,進一步厘清管理權責,規范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保障業主的知情權、監督權及相關合法權益。
![]()
圖片來源于網絡
辦法明確,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住宅小區業主的共有部分所產生的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住宅小區共有部分經營管理事項,明確獲取收益范圍、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賬目公布、財務審計等,其中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管理費用支出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的住宅小區共有部分經營事項,應當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并簽訂合同或者協議,作為物業服務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向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備。
同時,鼓勵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創新住宅小區運營模式,通過共建等方式,引入各方資金資源,依法依規活化、盤活、利用小區公共空間及共用設施設備,拓展公共收益增收渠道。鼓勵將“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由居(村)委會監督指導的管理制度”寫入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制定公共收益財務監管制度。
如何讓公共收益更透明?辦法提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委會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公示住宅小區公共收益收支情況。公示內容必須完整包含公共收益收入情況、公共收益分配情況、業主大會分成部分公共收益支出情況、結余轉存與專戶管理情況四個部分。業主有權查詢與公共收益相關的收支明細、合同或者協議等材料。物業服務企業、業委會(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每季度首月月底前,將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況在住宅小區公告欄、樓道、電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開發的住宅小區公共收益信息管理系統上公示。
推行差異化審計標準,年度公共收益5萬元以下且公示無異議的可不開展審計,年度公共收益5萬元(含本數)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業委會每年應當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一次審計;審計費用可從公共收益中列支。鼓勵有條件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使用財政資金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實行統一審計。
在公共收益使用方面,辦法提出劃轉前談話提醒機制,所在地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劃轉公共收益前,向業委會開展談話提醒,告知公示、審計、廉政等管理要求,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此外,辦法要求各地應建立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委會為主的公共收益等物業服務糾紛便捷處理機制。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負責糾紛調查處理的專(兼)職工作人員;支持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物業糾紛調解工作室,聘請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專門調解公共收益等物業服務糾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