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6月23日電 (記者 謝雁冰 張素)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23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根據相關行為對南極環境的影響、損害程度和恢復難度,草案二審稿擬適當提高罰款數額。
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了未對廢棄物實施分類處理、處置或者實施其他可能影響、損害南極環境行為的法律責任。有的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根據相關行為對南極環境的影響、損害程度和恢復難度,適當提高罰款數額。
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草案第十四條規定,開展南極漁業活動應當取得捕撈許可證,并遵守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通過的相關規定。有的部門、社會公眾提出,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通過的相關規定既包括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強制性養護措施,也包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倡議性文件。
草案二審稿采納這一意見,將“通過的相關規定”修改為“規定的養護措施”,以使表述更加精準。
此外,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因南極活動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南極活動組織者應當采取迅速、有效的應對行動,并及時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有的常委委員、社會公眾建議,在接受報告的部門中增加國務院漁業漁政、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同時對相關主管部門之間加強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通報予以明確。草案二審稿作出相應修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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