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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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11日,被告湛某某(個體工商戶“某家具廣場”的經營者)因商鋪重裝需要資金,向原告張某某借款15萬元,并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兩個月,年利率為10%。借款到期后,被告湛某某僅陸續償還了7萬元,剩余8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一直未還。原告張某某遂將湛某某及其妻子劉某某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剩余借款本金8萬元及利息。原告主張,該筆借款發生于湛某某與劉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明確用于夫妻共同經營的商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劉某某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劉某某辯稱,其對涉案借款不知情,且未在借條上簽字。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劉某某作為借款人湛某某的妻子,是否應對涉案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院查明,湛某某與劉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同經營某家具廣場。涉案借條明確載明借款用途為“家具廣場重裝經營”,且該借款實際發生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張某某已舉證證明該借款直接用于某家具廣場的重新裝修,而該商鋪系湛某某與劉某某共同經營,屬于典型的“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因此,該債務雖以湛某某個人名義所借,但實質是為夫妻共同利益而產生,依法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劉某某雖未在借條上簽字,但作為共同經營者,其享受了借款帶來的經營收益,理應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
綜上,法院認定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判決被告湛某某、劉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8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因夫妻共同經營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也是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中“共同生產經營”規定的典型案例。涉案借款雖以一方個人名義出具借條,但資金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經營商鋪的裝修改造。該商鋪是家庭收入來源,關乎家庭整體利益。因此,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在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用于共同經營的商鋪,另一方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司法實踐中,“共同生產經營”并不要求夫妻雙方均為借款人或共同簽字確認,關鍵在于借款的實際用途是否使夫妻雙方共同受益。
本案中,借款直接用于商鋪重裝,而該商鋪系夫妻二人的共同經營實體,亦是家庭經濟來源,其經營收益與風險均與夫妻雙方直接相關。因此,盡管劉某某并非借款合同名義上的借款人,但基于“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民事法理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法院依法認定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劉某某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本案裁判清晰傳達了一項重要法律原則:婚姻關系之下,夫妻雙方不僅存在人身身份上的結合,更在經濟層面形成法定的利益共同體。一方為維系家庭共同事業、提升家庭整體福祉所負的債務,另一方不能以“未在借條上簽字”“對借款不知情”或“未參與借款商議”等為由,逃避依法應承擔的債務責任。這一認定,既有效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夫妻一方利用形式上的債務隔離規避義務;也向社會公眾、尤其是從事共同經營活動的家庭發出明確的法治提示: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共享經營收益,共擔經營風險,自覺規范經營行為、厘清內部權責邊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來源:青海普法、臨清法院、山東高法
編輯:張雨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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