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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綜合共同社、《日本經濟新聞》《朝日新聞》等日媒報道,2026年6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統一教”提出的特別抗告,維持東京高等法院對其作出的解散令。至此,該邪教組織在日本境內被依法剝奪宗教法人資格。中國反邪教網報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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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教”日本總部
2026年6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正式駁回“世界平和統一家庭聯合會”(原“統一教”)針對東京高等法院解散裁定提出的“特別抗告”,維持東京高等法院依據《宗教法人法》作出的解散令。這是日本司法史上首次以民法侵權責任為依據,判決解散宗教法人。
2022年7月,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遭槍擊身亡,嫌犯山上徹也供述,其母因受“統一教”洗腦而傾盡家財,他為此行兇報復與該組織關系密切的安倍。此案引爆日本全社會對“統一教”問題的廣泛關注。2023年10月,日本文部科學省向法院申請解散該組織。2025年3月,東京地方法院一審判令解散。2026年3月,東京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解散令隨即生效。“統一教”于3月底至4月初向最高法院提起特別抗告。6月22日,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告,解散命令正式確定。
據了解,日本最高法院設一個大法庭和三個小法庭,第三小法庭系三個常設小法庭之一,負責審理未達大法庭審理標準的案件。本案合議庭由審判長渡邊惠理子及四名法官組成。
日本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在裁定中指出,綜合考量該組織長期誘導高額捐款造成的受害規模、受害程度及其組織化特征,判決下達解散令“實屬必要且無可避免”,此舉并未違反日本《憲法》第20條關于保障信教自由的相關規定。合議庭從三個層面認定該組織行為的違法特征:
一是行為違法性。該組織長期、持續性地實施不法捐款勸誘,利用成員精神不安索取高額捐獻,造成成員巨額財產損失與嚴重精神損害,已構成對公共福祉的重大侵害。東京高等法院認定,1973年3月至2016年6月間,該組織誘導成員捐款,造成的損失金額累計約74億日元(約合人民幣3億元),受害人數達506人。
二是組織關聯性。上述行為并非個別成員的個人行為,而是“統一教”組織層面的集體行為。該組織設定了通過普通勸誘無法達成的過高捐款目標,驅使成員以不當手段完成募捐任務,具有鮮明的組織性、系統性特征。
三是措施必要性。鑒于該組織長期持續實施不法行為,且未來仍有繼續實施的風險,除解散法人外已無其他有效手段。根據日本《宗教法人法》規定,若宗教團體有“違反法律法規,且明顯被認為嚴重危害公共福祉的行為”,法院有權責令其解散。這一判決明確了“宗教自由不等于違法豁免權”的法治原則。
解散令已于2026年3月東京高等法院裁決時生效,當時“統一教”日本分部成員約1400人,除清算所需人員外,約900人被解雇。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已啟動清算程序,截至6月中旬已有61名債權人提出申請。截至2024財年末該組織資產約1040億日元(約合人民幣43.7億元),其中現金及存款約668億日元(約合人民幣28億元);清算人已保全至少400億日元(約合人民幣16.85億元)存款。此次最高法院終審裁定落定后,該組織徹底喪失保留宗教法人資格的途徑。
繼1996年“奧姆真理教”(因制造1995年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等一系列惡性刑事案件,東京地方法院于1995年10月以擾亂社會治安為由發布解散令,并于1996年正式剝奪其宗教法人資格)、2002年“妙覺寺”(該組織長期以“驅邪”“消災”等名義高價兜售宗教物品、誘騙巨額捐款,法院認定其行為嚴重損害公共福祉而下令解散)之后,這是日本第三例依據《宗教法人法》勒令解散宗教法人的案件。與前兩案以刑事犯罪為依據不同,此案是首個確立以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為依據解散宗教法人的司法先例。
本文系『中國反邪教』微信公眾號原創,轉載請注明來源。作者:安熙
編輯:疏桐
審核:曉帆
簽發:力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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