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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審結一起滑翔傘飛行體驗侵權責任糾紛案。市民徐某鳳在體驗滑翔傘飛行時因教練操作不當摔倒受傷,構成十級傷殘。法院審理認定,經營方提供的“免責聲明”格式條款因涉及人身損害依法無效,且體驗者已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判令某滑翔傘經營管理公司賠償徐某鳳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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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翔傘。資料圖
2024年12月15日,徐某鳳前往某滑翔傘經營管理公司體驗滑翔傘飛行。此前,她曾通過微信詢問教練能否攜帶寵物狗一同飛行,得到肯定答復。到達現場后,徐某鳳簽署了《滑翔傘飛行體驗服務條款》,其中載明“本人簽署本聲明后將視為放棄對飛行活動干系人提起訴訟或要求賠償之權利”,并支付了750元服務費用。飛行過程中,因教練對飛行控制不當,徐某鳳在降落時摔倒受傷。經醫院診斷,其左側第6至9肋骨前支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后被鑒定為十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徐某鳳于2025年年底將滑翔傘經營管理公司,及相關主體某農家樂和某戶外運動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商家的“免責聲明”無效,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5萬余元。
庭審中,被告某滑翔傘經營管理公司辯稱,徐某鳳簽署的服務條款合法有效,其行為構成“自甘風險”,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同時主張滑翔傘未被列入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司具備經營資質。被告表示,三被告之間無人格混同情況,不符合惡性無證經營的情況,不應進行懲罰性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核心爭議之一在于“免責聲明”的效力。法院指出,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明確規定,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滑翔傘飛行體驗活動具有較高危險性,經營方對飛行教練資質、乘員安全培訓、飛行條件檢查等負有重要責任,不能通過格式條款規避自身法定義務,故該免責條款依法無效。
關于責任劃分,法院查明,徐某鳳在飛行前曾向教練確認能否攜帶寵物狗,教練明確表示可以。整個飛行過程中,飛行時間、距離和操作均由教練全程控制,徐某鳳作為乘員系被動配合,并無明顯過錯。事故系因教練操作不當直接導致,故經營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法院認定醫療費(含后續手術治療費)11267元、營養費1500元、護理費6000元、誤工費24717.81元、殘疾賠償金946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等,扣除被告已墊付的1000元外,判決被告賠償徐某鳳142588.58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來源 | 大象輿情
編輯 | 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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