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訊 (主筆 何宜)由于拖欠物業費等事項,碧桂園物業將南寧碧桂園公園壹號的一位業主告上法庭。不料,業主卻認為物業在服務中,不僅服務不達標,還存在賺差價的行為。
碧桂園公園壹號位于南寧沙井片區,在智興路9號,交房已有幾年,一直是碧桂園物業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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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壹號小區
樓盤有10多棟高層,約1500戶居民。近年來,一些居民認為,物業收取1.8元的物業費偏高,而且服務質量明顯下降,業主與物業間的矛盾增多。
碧桂園公園壹號是在2018年前后開展銷售的,當時適逢樓市調整期,有的業主早期花9000多元/平方米入手,后來開發商卻把價格跌到7000多元/平方米,巨大的房價落差也導致業主對小區的配套設施、園林綠化等更為挑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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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園物業與業主座談
早些年,碧桂園物業不時召開座談會,與業主代表就園區管理、服務提升、開支成本等進行交流和溝通。現在,不僅響應業主的投訴、建議拖沓,連公共收益也不在微信公眾號上公布了。
由于矛盾加劇,一些業主開始拖欠物業費,A先生就是代表業主之一。今年,碧桂園物業將A先生起訴,追討物業費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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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物業費
碧桂園物業表示,A先生從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累計拖欠18個月的物業費3812.32元,以及從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拖欠的垃圾清運費208元;從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拖欠的公攤電費431.61元、水費933.43元。要求A先生除了付清欠費,還要按欠費總和為基數30%計算違約金。
A先生認為,物業將本應由其承擔的法定運營成本,以公示“公攤電量明細”和“代收垃圾處理費”名義轉嫁于業主。《廣西物業管理條例》第83條規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由物業服務人從業主支付的物業費中支出。如今物業向業主收費,是重復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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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有知情權
此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唯一法定征收主體為南寧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物業將自身運營成本(垃圾清運費),混淆概念向居民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并且拿不出環衛處委托物業代收的協議,所以收費不合規、不合法。
更關鍵的是,A先生發現,物業按每戶8元/月收取的清運費,并不是100%轉付給第三方,中間截取了較大的差額。僅近幾年的單據發現,物業向居民累計收取約61萬,實際支付的清運費僅約17萬,有44萬的金額被物業“賺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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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判決
2026年4月,南寧江南區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判決:1.A先生對垃圾費、公攤電費、水費存在異議,但未能提交證據予以佐證,申張不能支持。2.A先生要向碧桂園物業支付欠費。3.在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關于欠費每逾期一日按0.5%支付違約金的條款,違約金標準過高,法院調整按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標準進行計費。4.駁回碧桂園物業其他訴求。
大家所在的小區,物業收取8元/月的垃圾清運費,是不是足額轉付給第三方。如果有截留,會返還余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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