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勞動報)
做好生sang活,過上向往的生活
身在職場,
同事間發生矛盾實屬正常,
但有人卻鉆了牛角尖,
竟想要炸死工友!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
公布這樣一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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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因工作矛盾,
男子在宿舍排放易燃氣體,
意圖將熟睡工友炸死
案情顯示,被告人胡某新與被害人周某祥均系江蘇省宿遷市運河三號橋某改造工地工人,居住在工地提供的宿舍區,該宿舍區由8間集裝箱狀簡易板房聯排搭建而成,共計20余名工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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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6日下午,胡某新因工作問題與周某祥發生矛盾,胡某新遂產生報復周某祥意圖,并在手機搜索“密閉空間丙烷爆炸”等內容,后準備采取點燃工地切割金屬的丙烷氣體使其爆炸的方式將周某祥炸死。
次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胡某新將工地丙烷氣體罐連接氣割槍,趁周某祥等4人在宿舍內睡著之機,將氣割槍放置在宿舍后窗上,向宿舍內排放丙烷氣體,并將宿舍門掛上鎖。
因丙烷氣體有臭味,被周某祥等人發現,周某祥遂至前窗伸手將門外掛鎖打開跑到宿舍外。胡某新見周某祥等人出來,便手持氣割槍對著周某祥排放丙烷氣體,聲稱要炸死周某祥,并意圖用打火機點燃已經排放的氣體,但未能點著。后胡某新被周某祥等人控制。
法院判決:
胡某新犯爆炸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被告人胡某新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周某祥對胡某新表示諒解。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胡某新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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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死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宣判后,胡某新提出上訴,后在二審期間申請撤回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準許胡某新撤回上訴。
本案被告為自己的沖動付出了代價,
在此,小午小參也提醒廣大職場人:
生活、工作沒有過不去的坎,
君子動口不動手,
切莫采取暴力行動!
如果你找不到人傾訴
負面情緒難以排解,
不妨撥打12351轉3
上海市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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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綜合自人民法院案例庫、北京日報,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編輯:李霄
審核:王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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