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的根基在于彼此信賴、合作共贏,可一旦賬目管理混亂,合伙人之間極易滋生猜忌、喪失信任,進而引發合伙糾紛。若實際掌管合伙事務的一方記賬不規范、無完整收支憑證,合伙終止后盈虧難以核算,這類矛盾該如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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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揚中法院新壩法庭受理了一起因合伙期間賬目不清導致的合伙糾紛。經營門窗生意的李某欲承接當地一建設工程項目的鋁合金門窗分包業務,但苦于前期投入較大,自身資金短缺,故找到資金實力較為雄厚的祝某合作,雙方一拍即合,當即簽訂了合伙協議,就資金投入及盈余虧損等進行約定,此后祝某按約出資。因祝某不懂門窗業務,合伙期間,均由李某負責資金的管理、工程款收支等所有合伙事務的管理。2023年工程結束后,李某與發包方進行了結算并收取了工程款,祝某知悉后找到李某要求支付盈余款,但李某以合伙經營虧損等為由推脫。祝某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請求李某依約分配盈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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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過程
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認可祝某全程未參與實際經營管理,但辯稱項目日常開銷巨大、整體虧損,不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潤;同時自認經營期間未建立規范完整會計賬簿,無法提供對應的開支票據佐證支出。承辦法官依法將盈虧情況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實際管控資金、負責經營的李某,并向其釋明法律后果,限期整理合伙期間全部支出明細及配套佐證材料。在法庭引導下,李某梳理出詳盡的收支明細。在清晰的賬目面前,雙方消除分歧,均同意按照梳理的明細結算。在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共計給付祝某盈余款2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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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伙始于相互信任,人合性較強,一旦合伙期間賬目不清,勢必導致未參與合伙事務管理的一方猜忌,失去信任,導致散伙。該類糾紛化解難點在于合伙期間賬目不規范、不透明或合伙人之間對于合伙期間的權利義務等關鍵條款約定不明。即使進入訴訟程序,因參與管理方未建立規范賬冊、拒不提交賬冊或財產相互混同等因素,往往由此導致審計評估程序無法推進,當事人陷入維權困境。通過該案,也提醒廣大的市場主體,合伙經營應秉持誠實信用,將重要條款在合伙協議中詳盡列明,尤其是合伙期間收支款應共同監管,規范做賬,避免因“糊涂賬”陷入維權難困境。
來源:揚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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