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巨匠集團)
第十六條 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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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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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建質規〔2022〕2號)同時廢止。
文字 | 質安部
編輯 | 陳丹娜
審核 | 嚴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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