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遷實務中,程序正義是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的一道防線。它直接關系到一棟房屋能否被合法拆除、一份村務信息能否被依法公開。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在明律所”)創始合伙人、首席督導律師楊念平,累計代理征地拆遷相關案件2000余件,實務經驗豐富。近期,楊念平律師攜團隊主辦律師袁海超辦結的兩起案件,分別聚焦拆違執法程序、村務公開監管職責兩大維度,厘清行政機關履職邊界,為同類群眾維權提供清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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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左為楊念平律師,圖右為袁海超律師)
福建F市林先生二人強制拆除房屋案
林先生二人于2015年4月取得了案涉地塊的《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獲批用地面積分別為100、120平方米,許可建筑為三層框架結構、單棟建筑面積300平方米。2019年,二人在審批地塊建成8層樓房,占地面積近5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3000余平方米。
數年后,案涉房屋所在片區被納入道路建設項目征收范圍,雙方因補償未達成一致未簽訂補償協議。2024年,當地鎮政府以二人房屋超審批面積、超出許可有效期建房為由,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案涉建筑系違建,責令二人限期自行拆除。在二人未配合的情形下,鎮政府于當年7月作出《強制拆除公告》,并于9月組織人員對整棟建筑強制拆除。
林先生二人不服鎮政府作出的限拆決定,先行提起行政訴訟。2025年4月,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確認鎮政府出具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違法。隨后,二人委托在明律所楊念平律師與袁海超律師介入維權,提起新的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
庭審中,當地鎮政府提出三項抗辯理由,主張自身拆除行為合法,其一,依據地方違建處置規定,其享有處置違建的法定職權;其二,案涉房屋超出規劃許可規模與期限,屬于違法建筑;其三,拆除前已送達限拆決定、強拆公告等,履行了前置告知程序。
楊念平律師聚焦案件核心程序瑕疵,在質證和辯論中指出,本案強制拆除直接依據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已于2025年4月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并生效,這意味著鎮政府基于違法的行政決定所實施的強制執行,已無合法依據。此外,鎮政府在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起訴期限不滿6個月時,即對案涉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明顯不符合《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規定,無視了當事人對限拆決定依法救濟的權利,構成明顯的程序違法。
今年1月,福建省F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鎮政府對林先生二人房屋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本案的價值在于:鄉鎮政府實施強制拆除工作,須核查作出拆除依據的前置處罰、限期拆除文書是否合法。若基礎文書經司法認定違法,后續所有強制執行行為均無法律效力,當事人可據此確認強拆違法,主張行政賠償。同時,案件也提醒農村自建房權利人,房屋建設應當嚴格遵循規劃許可載明的面積、層數、建設時限,避免超規建設引發執法爭議。
山西T市邊先生村務公開監督履職案
拆違強拆案厘清了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程序邊界”,本案則明確了基層政府“監管職責的履行標準”,破解村改居后村務公開推諉、監管缺位的實務難題。
委托人邊先生系山西省T市某村村民,2017年當地完成撤村建居改革,原村委會變更為社區居委會,2018年另行設立“xx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下稱“合作社”)承接原村集體經濟事務。
因片區啟動城中村改造,其名下房屋、林地被納入拆除范圍,為了解片區拆遷補償標準、集體資金分配明細等信息,2024年7月,邊先生父親向居委會郵寄《村務公開申請書》,申請全面公開既往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費用發放情況等4項涉征地村務信息,但居委會未作答復。同年11月,其又向屬地鎮政府郵寄《督促村務公開申請書》,請求鎮政府履行監管職責,責令居委會完整公開相關資料。但鎮政府僅向居委會下發一份督促函,未跟進核查居委會落實情況,也未向申請人反饋核查結果。
直至行政復議階段,居委會才出具書面回復,稱其申請公開的部分信息“涉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未經其他村民本人同意不宜公開”,部分信息“不存在”。區政府據此駁回邊先生的行政復議請求。邊先生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而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村改居后集體經濟事務由合作社負責,居委會不再承擔村務公開職責,鎮政府下發督促函即已完成履職,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無奈之下,邊先生委托楊念平律師及袁海超律師尋求救濟。
楊念平、袁海超律師在二審上訴中指出,其一,撤村建居后,案涉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補償款去向等村務信息的公開,依法應由居委會、合作社承擔,二者不能互相推諉,邊先生向居委會提出申請合法有據。其二,無論居委會還是合作社,在上訴人申請未獲答復的情況下,鎮政府均負有調查核實的義務和監督職責,且該監督必須是實質性的——僅下達一份督促函再無下文,不構成依法履職。
今年4月,T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這一觀點,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復議決定,并責令鎮政府在60日內對邊先生的申請事項履行調查核實及監督職責。
本案厘清了村改居背景下鄉鎮政府村務公開監督職責的邊界。村改居不免除鄉鎮政府監管責任,不能以集體經濟職能劃轉推諉村務公開監督義務;鎮政府僅下發督促函卻不跟進落實、不答復申請人,屬于行政不作為。村民可通過村務公開獲取拆遷補償標準,為補償協商、賠償訴訟留存證據,知情權是征拆維權的前置基礎。
結合兩起典型案件,楊念平律師說:“征收拆遷維權的核心是厘清征收部門每一步行為的法定標準,其作出任何處置、監管行為,都需要完整、規范履行法定程序。無論是房屋拆除執法,還是村務信息監管,基層行政機關不能簡化流程、變相推諉群眾訴求。”她表示,被征收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遇到權益受損情形,應當完整留存全部溝通、文書證據,通過分層、有序的行政復議、訴訟渠道,依法主張自身財產權、知情權。
在明律所團隊始終深耕征地拆遷行政法律服務領域,依托海量辦案經驗,通過精細化證據梳理、分層化維權策略、專業化庭審抗辯,精準破解各類征拆疑難糾紛,全力守護群眾的財產安全與合法權益,持續以個案裁判推動基層征拆執法規范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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