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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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來講,民事訴訟裁判文書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會對其他案件產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那么,裁判理由是否屬“已確認的事實”,有“既判力”嗎?
最高院在《廣州乾順房地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張家港市濱江新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中裁判理由的內容不能被認定為“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本案再審審查焦點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中裁判理由內容能否被認定為“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民事訴訟裁判文書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是在訴訟各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人民法院通過開庭審理等訴訟活動,組織各方當事人圍繞訴訟中的爭議事項,通過舉證、質證和認證活動依法作出認定的基本事實。一般來說,經人民法院確認的案件事實應在裁判文書中有明確無誤的記載或表述。
而裁判文書中的裁判理由,則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或其他爭議事項作出評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或其他爭議事項的裁判觀點。
裁判理由的內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關事實闡述,也可能包括對法律條文的解釋適用,或者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二者之間的聯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關事實,并非均是經過舉證、質證和認證活動后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被認定為裁判文書所確認的案件事實。
一般來說,裁判文書中裁判理由的內容無論在事實認定還是裁判結果上對于其他案件均不產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裁判觀點簡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精準區分裁判主文與裁判理由的法律效力層級。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可免證的已決事實,必須經過完整庭審對抗、舉證質證、法庭認證閉環程序,是法院為解決當事人核心爭議、作出最終判項而依法固定的基礎事實,直接影響權利義務結果,具備終局性。
而裁判理由僅為法官推導裁判結果的分析過程、邏輯論證與法律闡釋,目的在于釋明判項由來。該部分內容多為輔助說理,部分事實描述未經完整針對性攻防,不具備終局確權屬性,不能直接約束其他案件。若強行賦予說理既判力,將剝奪后案當事人的舉證、質證與抗辯權利,違背程序公正原則。
兩類文書內容的司法效力對比
裁判主文(判項):具備完整既判力與免證效力,后案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法院必須采信,不得隨意改認,嚴格約束后續關聯案件審理。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僅個案內部說理,無對外拘束力、無既判力,即便在前案被法官采信,后案法院仍可結合新證據、新事實獨立審查、重新認定,當事人不能直接拿來作為鐵證。
周軍律師提醒,實務訴訟中,如需引用類案裁判,應摘錄判決主文和法院最終確認的核心基礎事實;同時配套提交獨立證據鏈條,形成完整舉證體系。若對方當事人以舊判決說理部分抗辯,可直接援引本案反駁,明確裁判理由無既判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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