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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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 琥繪(《諷刺與幽默》供圖)
“幫忙取個包裹,跑一趟腿,就能賺500元”……這樣的兼職“好事”,聽起來輕松又誘人,但背后可能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天上不會掉餡餅。看似“高薪”能獲得利益,實則會付出慘痛代價。實踐中,有不法分子拋出“高額跑腿費”的誘餌,要求“兼職跑腿者”按照指令,逃避偵查、隱蔽交易、避開監控、隱瞞工作內容,打著跑腿、兼職的幌子做違法犯罪之事。
暑期來臨,年輕人關注兼職信息的多起來。“只是幫忙,不算犯罪”,類似的說法對嗎?近日,記者采訪了相關辦案法官,請他們介紹“高薪跑腿”類案件的犯罪套路和特點,分析相關法律責任。法官提醒,對跑腿兼職信息一定要辨別是否存在可疑之處,不要被不法分子的說辭蒙蔽,掉入其精心設置的陷阱。
跑腿代購黃金,竟是電詐洗錢
為了改善生活,毛某加入不少兼職招工的微信群。一次,毛某在招工群里看到一則用工廣告:“只需要到金店代購,便可支付高昂跑腿費”。
被“高薪”吸引的毛某,立刻聯系上了發布人,表示自己有意愿參加。發布人隨即交代毛某:“機靈一點,買黃金后萬一發現不對勁,過幾天再去取。”同時,發布人還向毛某承諾,事成之后給“跑腿”報酬。
此后,毛某與唐某、房某根據“指示”,持他人銀行卡到金店分批購買黃金,并相互望風接應。在上海市黃浦區某金店購買黃金時,毛某等人不關心款式價格,卻買下大量現貨,但在離店時又表示之后再來取走黃金。店員發現異常后,及時報了警。三人再次到該店取黃金時,被民警抓獲。
毛某自述,發布人的指令不合常理,自己心里知曉購買黃金的錢款來路不正,是上游犯罪所得,但抱著詐騙案不是自己實施、詐騙行為與自己無關的心態,為發橫財而“跑腿”。經查,毛某、唐某和房某三人共計刷卡消費219萬余元,其中涉及電信網絡詐騙錢款共計183萬余元。
然而,高額報酬沒拿到,等來的是法律制裁。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結合毛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黃金予以拍賣、變賣或回收,所得款項按照比例發還上游犯罪被害人。
“這是電詐分子轉移贓款的一種方式。隨著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力度的加大,電詐分子轉移非法資金的難度變大,手法也發生變化,他們將目光投向了黃金市場,通過誘導他人在實體店交易,購買實物黃金并轉移。”黃浦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羅斌表示,這種掩飾犯罪所得的行為不僅違反法律規定,成為電詐犯罪團伙的幫兇,也會給店家財產安全帶來嚴重隱患,提醒公民切勿因高額報酬鋌而走險,成了“替罪羊”。
黃浦區人民法院提醒,對于金飾品經營者而言,針對大額黃金、珠寶交易,應核對銀行卡持卡人和刷卡人的身份是否一致。當交易過程反常時應警惕。對于從事收購行業的專業人員來說,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交易時應問清物品來源、查明物品憑證并登記,要求出示購買發票等材料,切莫貪圖便宜而違規收購。
代送“兩卡”,實為協助網絡犯罪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源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內,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公開審理。
“只是想著幫人代取代送快遞而已,沒想到會構成犯罪。”面對法院依法作出的有罪判決,許某難掩懊悔。
許某本是一名“同城跑腿”從業者,為拓展業務加入了多個微信“跑腿群”。2024年10月初,群里一條“特殊業務”信息引起他的注意,有人高價委托代送電話卡、銀行卡等物品。
在明知這些物品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許某仍被“輕松賺錢”誘惑,主動添加對方微信,按要求下載注冊軟件,并與上線鄧某取得聯系。
隨后,鄧某向許某提供了一部“工作手機”,通過手機內的“飛機”軟件下發代取、代送任務。從2024年10月初至2025年1月20日,許某累計完成10余單“兩卡”類快遞代送業務,獲利1.2萬余元。
今年2月,公安民警找到許某核實相關情況。許某雖立即停止相關業務,但為時已晚。
“許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電話卡、銀行卡實施網絡犯罪活動,仍提供代取、代送的幫助行為,非法獲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關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新源縣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許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作案工具手機及違法所得一萬余元依法予以沒收。
“當下,仍有不少人存在‘不直接參與詐騙就不犯罪’的認知誤區。實際上,提供技術支持、資金轉移、推廣引流、代送‘兩卡’等幫助,均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涉案人員將受刑事處罰,還會被聯合懲戒,銀行、支付及手機卡業務將會受限。”新源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負責人費君提醒,切勿貪“輕松高薪”,要妥善保管個人“兩卡”等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謹防淪為犯罪幫兇。
寄送“特殊”物品,充當販毒“工具人”
本是配送美食、掙辛苦錢的外賣員高某,未經受住“高額跑腿費”的誘惑,幫人配送毒品,最終東窗事發獲刑。
原來,高某平時跑外賣,還經常幫林某收取和配送化妝品等物品。相熟之后,林某聯系高某,請他幫忙配送“特殊”物品,并稱可以支付高于正常配送費數倍的費用。高某經過詢問得知,林某要求自己配送的是加了“料”的“電子煙”。面對誘人回報,高某最終還是接了單……
實際上,這一“特殊”的物品,就是含有毒品成分的“電子煙”。據介紹,林某從上家進貨后再轉賣給他人,從中賺取巨額差價。高某被林某拉入伙后,參與配送跑腿,還與林某共同去收取“電子煙”。隨著“生意”越來越大,高某除了配送外,還幾次幫林某收取錢款。
殊不知,高某的每一次跑腿,都將自己推向犯罪深淵。經警方檢驗,林某販賣的“電子煙”含有乙基氟胺酮成分,該成分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任何非法生產、銷售、持有該物質的行為均構成涉毒犯罪。
福建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高某違反國家禁毒管理法規,多次販賣含有毒品成分的煙彈,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最終,長樂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繼續追繳林某犯罪所得一萬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高某退出的犯罪所得四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承辦法官李克清提醒,不法分子宣稱的“上頭”電子煙,往往含有國家禁止、列管成癮性物質,是新型毒品。一些不法分子依托跑腿業務遠程操控完成毒品交易。從業人員切莫貪圖小利,觸碰法律紅線,成為犯罪幫兇;在寄送包裹時,要保持警惕,嚴格驗視寄遞物品。廣大群眾也要增強防毒意識,遇到可疑情況要及時舉報。
《 人民日報 》( 2026年07月02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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