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更廣范圍更深層次發揮法答網釋疑解惑交流、促進統一法律適用的功能效用,向社會傳遞崇法風尚,弘揚法治正能量,云浮法院推出《法答網精選》欄目,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權威發布,圍繞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方面內容,定期摘錄最高法院發布的法答網精選答問。所摘錄的咨詢僅針對法律適用問題,答疑意見僅供學習、研究和參考。
問
開設賭場罪與聚眾型賭博罪的法定刑相差較大,對二者應當如何準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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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將開設賭場從賭博罪中分列而單獨成罪,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開設賭場罪的法定刑以后,對于開設賭場罪與聚眾型賭博罪的界分,成為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聚眾賭博一般是指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的行為;而開設賭場,一般是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就二者的客觀表現來看,既有相似之處,也有明顯區別,主要表現為開設賭場往往具有開放性、經營性、持續性等特點。具體而言,對于開設賭場罪和聚眾型賭博罪可以重點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界分:(1)開設賭場通常面向不特定多數人,參賭人員可以自由加入,而聚眾賭博往往以“熟人”為對象,拉攏特定人員參賭,通常不具有開放性;(2)開設賭場通常會形成相對穩定的“經營”模式,而聚眾賭博多系臨時聚集,賭局結束即解散,即使再次聚集,亦往往有一定時間間隔;(3)開設賭場往往表現為在一定時間內持續不斷地開展組織賭博活動,這是其經營性的一個重要表現,而聚眾賭博通常不會持續進行。此外,對于二者的區分還可以結合組織強度、控制程度、賭博場所、賭博規模等情節進行綜合考量,作出準確判定。
審判實踐中,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懲治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等各類賭博犯罪,凈化社會風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同時,要嚴格區分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與群眾娛樂活動的界限。對于在賭場以外場所(如棋牌室、家中等),召集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或者為上述活動提供服務,收取少量場所和服務費用的,不應以賭博犯罪論處。
咨詢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廖建斌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丁 鵬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網精選問答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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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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