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民法典》醫療糾紛底層邏輯,核心只有四個字:法技分理,法律、技術必須涇渭分明,絕不能混為一談。否則以鑒代審、以鑒代判,就是以技代法、法技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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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患方依法維權理論策略中心。我是北京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法條早已劃出清晰邊界:合規診療下的技術過失,適用《民法典》第1218條,靠醫療技術鑒定厘清過失、劃分技術因果,再由此輔助判斷法律上的因果;可一旦醫院存在違規操作、違反診療管護規范、制作和管理證據違法,直接觸發第1222條過錯推定,根本無需技術鑒定,同時構成醫療服務合同根本違約,理應全額擔責。
可如今司法實務里,“以鑒代審”已成部分法官的頑固潛規則。這套偷換邏輯害人不淺:先預設“違法=過錯、技術過失=過錯”,再等量代換推出“醫療違法=技術過失”,最后把本該由法官判定的醫療違法違規應有法律責任,全部交到醫學鑒定人手中“審判”。
這個邏輯漏洞,和“白馬是馬、黑馬是馬,所以白馬等于黑馬”如出一轍,荒謬至極。違規手術操作、篡改病歷、超量用藥、不履行知情告知、無證操作觸碰法規紅線,是醫院管理、診療制度失守;而經驗不足、病情預判偏差,才是技術層面的局限,二者性質天差地別,豈能一概而論交給鑒定打折定責?
以技代法的后果顯而易見:嚴重違法被降格為普通技術過失,鑒定動輒壓低責任比例,患者維權舉步維艱,《民法典》第1222條的推定過錯規則形同虛設。法官放棄法律審查、將審判權讓渡給鑒定機構,本質是架空立法初衷。
守住法技分理底線,才是醫患公平的根基。違法就直接推定全責,技術過失爭議才專業鑒定,別再用一套模糊的鑒定結論,掩蓋醫療機構實打實的違規違法。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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