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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管理系統作為
城市智慧交通的關鍵一環
日常存儲并處理大量的
車主手機號、車牌號
甚至車主姓名、身份證號
等公民個人信息
是數據安全保護的重點之一
案件回顧
為筑牢網絡安全屏障,守護群眾個人信息安全,公安機關網安部門深入推進“護網—2026”專項工作。近日,湖南永州冷水灘公安網安部門查處一起停車管理系統運營企業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法定義務的違法案件。
2026年6月,冷水灘公安網安部門在轄區內某停車運營管理企業開展網絡安全專項檢查時,排查發現該公司的停車管理系統存在數據安全風險隱患。
經查,該企業在日常運營管理中,未建立個人信息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相關從業人員未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用戶數據也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存在被非法竊取、泄露的安全風險。
目前,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公司不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情形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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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對于不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十一條: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根據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等,采取下列措施確保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對個人信息實行分類管理;
(三)采取相應的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
(四)合理確定個人信息處理的操作權限,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制定并組織實施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或者處理個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由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并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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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柳州1號
編輯|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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