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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我們講到,陳某洪因150萬貨款未付被一審、二審認定合同詐騙罪,判了十三年。再審法院查明四個關鍵事實后,改判無罪。
今天這一篇,我們從辯護律師的視角,深入拆解合同詐騙罪中最核心的爭議:非法占有目的怎么認定?逃匿到底怎么才算?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如果你或家人正因合同糾紛被刑事追訴,這篇文章應該能幫你理清思路。
一、合同詐騙罪的核心:有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詐騙罪和普通合同糾紛,最根本的區別就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糾紛是我想履約,但因為市場波動、資金周轉、經營不善等各種原因沒能履約好。我承認欠錢,想還但暫時還不上。
合同詐騙是我壓根就沒打算履約,從一開始就是想騙你的錢跑路。欠錢不是還不上,而是根本就沒想還。
法律不懲罰做生意虧了的人,只懲罰一開始就是騙錢的騙子。這就是罪與非罪的邊界。
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只看有沒有欠錢、有沒有聯系不上這些結果,而必須綜合考察履約能力、履約行為、款項用途、事后態度等因素。
二、逃匿到底怎么認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但問題是:什么叫逃匿?
再審法院明確指出,認定逃匿,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不能只看聯系不上這個結果。具體來說,要從四個維度綜合判斷:
第一,有沒有履約能力?
陳某洪在俄羅斯市場上有固定攤位和攤位證,日常也經營其他生意,雙方交易額超過1000萬元。一個沒有履約能力的人,不可能持續交易兩年、付款860萬。
如果你有真實的生意、有持續的交易記錄,說明你是有履約能力的,這就和空手套白狼的詐騙有本質區別。
第二,有沒有履約行為?
陳某洪在近兩年的交易中,支付了860多萬元,履行了絕大部分付款義務。一個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會先付860萬再去騙150萬嗎?這不符合常理。
如果你一直在付款、一直在履約,只是尾款沒結清,說明你不是不想履約,而是沒能全部履約。這是合同糾紛,不是合同詐騙。
第三,錢用到哪里去了?
陳某洪收到的皮衣全部用于正常銷售,沒有揮霍、沒有轉移、沒有用于非法活動。
如果你收到的貨物或貨款確實用于正常經營,只是經營不善導致無法履約,這是市場風險,不是犯罪。如果你收到貨款后用于賭博、揮霍、轉移資產,那才可能構成詐騙。
第四,失聯是不是故意的?
陳某洪的失聯有客觀原因:所在市場被當地政府關閉,他回國后原有俄羅斯電話號碼無法使用。而且在2009年9月他還與公司代表見過面,并非故意切斷一切聯系。
真正的逃匿是:為了逃避債務,故意切斷一切聯系,讓人找不到。如果是因為換手機、回國、市場關閉等客觀原因導致聯系不上,而且你始終承認債務的存在,那就不是逃匿。
這個案子給所有生意人的啟示是:
第一,合同糾紛不要輕易變成刑事案件。如果你有真實的履約行為、有客觀的失聯原因、始終承認債務,你應該堅持用法律維權,而不是認命。
第二,如果已經被刑事立案,律師可以從非法占有目的和逃匿的認定入手辯護。重點證明你有履約能力、有履約行為、貨物用于正常經營、失聯有客觀原因。
第三,再審是糾正錯判的重要途徑。正是由于陳某洪的父親堅持申訴,最終才換來無罪判決。如果一審、二審判決確實有誤,不要放棄申訴和再審的機會。
我是李肖峰律師,主攻方向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歡迎關注賬號,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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