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剛賣出幾天就遇拆遷,補償價是賣房款的兩倍多,能反悔嗎?近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2024年11月,李先生委托中介出售其名下房屋。同月月底,經中介撮合,李先生與買家王女士以總價168萬元(約2.6萬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簽約后,王女士依約支付首付并辦理貸款,順利完成了產權過戶,取得房產證后入住。不料僅過去數日,李先生得知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補償標準達6萬元/㎡,向王女士提出解除合同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李先生表示,因長期異地照料病重親屬及處理喪事等無暇關注拆遷新聞,若簽約時知曉即將拆遷絕無可能出售,故其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誤解,請求撤銷合同。
王女士認為,其購房是自住剛需,為此已反復看房半年,并非炒房投機。168萬元符合簽約時同地段的市場行情,交易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合同一旦簽訂,雙方均應恪守誠信履行,事后因拆遷暴利反悔,于法無據,亦有悖契約精神。一審判決駁回李先生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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