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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卡享折扣,在預付式消費中并不少見。但當消費者提出退款時,商家一句“已消費部分一律按原價扣除”,可能讓原本剩余不少金額的預付卡,最終只退回一點“零頭”……
近期,消費者張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她為孩子在一家培訓機構報名課程,購課時經營者曾承諾“隨時可退”。后來,機構更換授課老師,孩子認為學習效果不如從前,遂提出退課。但機構主張,贈送的4節課時應按正價從剩余款項中扣除,導致退款金額大幅縮水,雙方陷入僵持。協商無果后,消費者向長寧區消保委投訴。
那么,預付式消費退款時,折扣和贈品究竟該如何計算?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處理退款問題前,首先要厘清:退款責任究竟在誰。
一種情況是消費者自身原因導致無法繼續消費,例如工作調動、搬家、時間沖突、消費偏好改變等;另一種情況,則是退費責任不能歸咎于消費者,例如經營者停業跑路、擅自變更服務內容、虛假宣傳、不履行合同義務等。本案中,培訓機構更換授課老師,導致孩子學習體驗下降,屬于經營者單方變更合同內容,退費責任不應由消費者承擔。
根據《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非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應按折扣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涉及贈送金額或服務的,則按照“消費者實付金額與實付金額加贈送金額之比”計算優惠比例,再據此折算已消費部分的費用。同時,如果雙方對退款有“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應優先按照約定處理。
也就是說,本案中經營者贈送的4節課,應按照優惠后的單價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而不能按原價單獨扣除贈課費用。若消費者花費4000元購買20節課程,并獲贈4節課,相當于課程原價為200元/節,優惠價約為166元/節。那么,贈送的4節課應按166×4元計算,即扣除約664元,而非按原價扣除800元。此外,機構此前承諾“隨時可退”,這一約定同樣應納入退款計算時綜合考量。
《解釋》第二十一條還進一步明確: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請求返還剩余預付款,經營者主張消費者返還或者折價補償已經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已經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值、預付式消費合同標的金額、合同履行情況、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對是否支持經營者主張作出認定。
當然,如果退款是因消費者個人原因提出,規則有所不同。在此情形下,經營者可以按照原價計算已消費部分,并扣除相應贈金。例如,一張年卡原價2400元,優惠價1800元。消費者使用3個月后因個人原因要求退款,經營者可按原價每月200元計算,共扣除600元,退還1200元。如果消費者認為所謂“原價”明顯不合理,而經營者又無法提供打折前的交易記錄的,消費者有權要求參照訂立合同時履行的同類服務的市場價格計算已消費金額。
經過區消保委對相關條文進行解讀,并結合實際案例分析,最終雙方達成一致。
長寧區消保委提醒,這起糾紛關涉到預付卡退款中的一個關鍵問題——退款時,贈送的服務和課程究竟應按原價還是優惠價折算。根據退款責任主體不同,退款金額的計算方式也會有所區別,不能簡單“一刀切”。經營者不能在銷售時以贈送服務、優惠折扣吸引消費者,到了退款階段卻將這些優惠“剝離”計算;消費者在協商退款時,也應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既要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也應合理考慮贈送服務的實際價值,與商家協商形成公平合理的退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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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毛奕云
編輯:史煥煥
責編:顏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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