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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底抽薪之策,是盡快推動部門規章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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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資料圖:醫院認定李先生因左上肢缺失不符合C5駕駛證的申領條件。
文 | 柳宇霆
“缺只手掌”能開車,“缺截胳膊”就不行?
據新京報報道,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上肢殘疾人在申領C5(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時,在不同時間、不同地方遇到了不同的對待。有的4年前順利通過駕考和體檢,拿到了駕駛證,但如今在同一家醫院復檢,卻被認定為“不符合條件”;有的在某省的一家中心醫院被拒絕,類似情況在省外某醫院卻一路綠燈,等等。
之所以出現這種頗為尷尬的情況,問題主要出在一個部門規章上。2016年公安部出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明確規定,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余手指中有兩指健全,上肢及手指運動功能正常,同時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或符合相關規定情形)的,可申請C5駕駛證。但對于何為“一只手掌缺失”,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而各地的理解也并不一致。
持有狹義觀點的,將申領范圍嚴格限制在“一只手掌缺失”之內,而上肢缺失不在其列;持有廣義觀點的,則放開到“(單側)整個胳膊缺了都可以(申請)。”
從情理上看,人們很容易傾向于后者的觀點,即缺單側胳膊也能照常申領特定的駕駛證。老實說,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缺一只手掌與缺一側胳膊相比,兩者的實際差別并不大,有殘疾的一側肢體,開車都用不上,只要另一側的手掌、胳膊和雙側下肢都是符合健康要求的,就不會影響到駕駛的體驗。
而且,作為殘疾人,申領C5駕駛證,往往都帶有營生的目的,因為少了一點肢體,就被排除在駕車的范圍之外,導致難以養家糊口,這種拒之門外的生冷認定,實在有點不近人情。
從法理上講,也應當允許單側胳膊缺失的殘疾人申領駕駛證。本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就沒有對單側胳膊缺失開車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只是抽象規定了,“駕駛機動車時不得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從理論上講,單側胳膊缺失開車,只有當影響對車輛的操控,降低在緊急情況下的反應速度和準確性,從而增加交通事故風險時,才可能被視為妨礙安全駕駛,有違法律規定。
既然一只手掌缺失都能安全開車,也被允許領證,那么單側胳膊的缺失,如果妨礙不了安全駕駛,也應當被允許合法持有駕駛證。
解決目前各地認定差異化的窘境,還不能任由各地職能部門自主解釋。新京報報道也提到,一些地方的車管部門答復,將上肢殘缺情形嚴格限定為僅允許手掌缺失,上臂、前臂等核心承重及操控上肢肢體必須完整、功能正常等,這是一種有失偏頗的做法。部門規章的出臺者是國家部委,一個地方的車管部門,顯然并不具備作出解釋的職能和權威性。即便就上述部門規章作出解釋,唯一的主體也應是制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公安部。
釜底抽薪之策,是盡快推動部門規章修訂。有必要在相關條款中,明確單側上肢缺失,其他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可申請C5駕駛證。作為下位法,如此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上位法并不存在沖突。
更為重要的是,修改相關條款,也符合殘疾人立法的精神。翻看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更多殘疾人的出行便利,又何樂而不為呢?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 / 柯銳
校對 /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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