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迪信通山西大同市手機專賣店工作六年的周女士,因門店撤店被迫離職。在轉辦社保時才發現,用工方僅為自己繳納一年多的社保,盡管她拿出工資流水、離職補償表等多項證據維權,勞動關系認定仍遇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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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迪信通大同手機賣場關停,員工被迫離職
45歲的周女士是山西大同人,因前用工單位多年未足額為其繳納社保,離職后很長一段時間里,她始終找不到有效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周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13年12月,她入職山西迪信通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信通公司”)大同市魏都手機城專賣店,從事手機銷售工作,一直在崗至2020年4月。后期公司經營調整,將該店撤走關停,她也因此被迫離職。
周女士說,“門店關停時,已經拖欠了我們3個月工資,大家找勞動監察大隊維權,在勞動執法者的介入下,迪信通才拿出了解決方案:給出一份分期支付工資的計劃表以及被迫離職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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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提供的這份計劃表產生于2020年4月3日,內容為迪信通公司對大同專賣店12名工作人員的離職補償明細表。記者從該表上獲悉,周女士在此供職6年,月工資2000元,共補償1.2萬元。同時,該表在附加內容中承諾,“所有員工4月份正常補發2020年1-3月應發工資;所有員工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公司繳納至2020年6月30日;所有員工的補償金額公司按照上表內容于2020年4月-7月分月發放完畢……”
發現:六年工齡五年無社保,先后由三家單位發工資
“因為供職的公司辦公地所處于太原市,所以我的社保也在太原市小店區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繳納(以下簡稱“小店區社保中心”)。”周女士說,離職后,她將社保關系轉回大同,通過第三方勞務派遣機構自行參保。
在這個過程中,周女士發現,自己在迪信通手機專賣店供職的6年多時間里,公司有5年都沒給她交社保。“我發現后去找過勞動職能部門,他們說我沒有簽勞動合同,沒辦法認定我們之間的關系……”周女士就此無奈將此事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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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周女士提供的參保證明上看到,“山西省社會保險參保繳費人員證明”顯示,迪信通公司為周女士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是從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總共為一年四個月。此前任職的5年多時間沒有參保記錄。
周女士的丈夫冰先生不間斷地為妻子收集證據。因為工資卡換過幾次,他前往不同的銀行查詢,發現妻子6年的工資銀行流水中,出現迪信通公司的只有一年多時間,其他的要不是一串數字,要不就是什么人力公司。
記者從這些銀行流水上看到,2014年1月至2020年4月周女士離職前,早幾年發工資方顯示出的是一串代碼,到2018年,代發工資的單位為山西方勝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的名字,之后才是迪信通公司的名字。
那么,代碼代表的是哪家公司?對這一問題,冰先生向銀行申請查詢,銀行又向其總部請求查詢檔案,最終查到是一家名叫“太原市尖草坪區迪鋒通訊器材商行(以下簡稱“迪鋒商行”)”給周女士發過工資。
核實:
另外兩家公司都與迪信通有關聯,社保中心稱正在跟進中
迪鋒商行與迪信通公司二者是否有關系?冰先生通過網上公開信息發現,迪鋒商行的工商注冊顯示,其企業年報中所留的聯系電話和迪信通公司企業年報中的聯系電話相同。記者就此核實,冰先生上述所言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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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先生說:“我妻子說,迪鋒商行的法定代表人蘧某某是迪信通公司的財務人員。”
冰先生早在今年3月份就向省長信箱反映過此事,之后被轉辦到小店區社保中心。冰先生將以上證據和信息提供了該中心,但得到的答復是“無法證明周女士與迪信通公司的勞動關系”。
7月6日下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小區社保中心,工作人員說,對于“蘧某某是不是迪信通公司的財務人員”這一問題他們不清楚,但經系統查詢,蘧某某的社保確實由迪信通公司在給繳,但那是人家卸了(迪鋒商行)法定代表人以后,在迪信通公司上了班、是以職工身份進行參保的;方勝人力公司已經提供了迪信通公司委托代發協議,能夠證明方勝人力是代迪信通給周女士發的工資;關于周女士提供其離職時的工資明細表,雖然上面蓋有迪信通公司的公章,但前期對該公司已約談兩次,迪信通就是不承認,“我們今天(6日)下午還會約談迪信通公司和方勝人力公司,我們局里也知道此事,正在跟進中。”
律師觀點:
企業拆分用工規避社保涉嫌違法,社保部門應全面核查取證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迪信通公司存在欠繳社保、拆分用工主體兩項明顯違法行為。社保繳納屬法定強制義務,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起三十日內,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登記并足額繳費,不得借助關聯商戶、第三方人力公司轉嫁、規避參保責任。
本案中周女士在崗六年僅有一年四個月社保繳費記錄,迪信通公司加蓋公章的離職補償明細表還書面承諾繳清社保至2020年6月;迪信通公司刻意拆分迪鋒通訊商行、山西方勝人力、自身三方輪換發放工資,人為割裂用工證據。職能部門僅憑工資流水分屬不同主體否認勞動關系,缺乏法律支撐。
趙良善表示,勞動者舉證已形成完整閉環,勞動關系舉證責任依法倒置由企業承擔。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加蓋單位公章的補償結算單據、多年連續工資流水、社保繳費記錄等,均是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憑證;考勤、工資臺賬、勞動合同等材料由用人單位留存保管,否認用工事實的舉證責任歸于企業。
案涉補償表清晰載明六年工齡與社保履約承諾,銀行流水完整覆蓋全部工作時段,證據效力充分。迪信通公司僅口頭對明細表存疑,卻無法提交相反證據推翻自身蓋章書證,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社保機構不宜僅憑企業單方說辭直接否定勞動關系。
趙良善指出,社保經辦機構調查履職存在疏漏,勞動者可同步走行政稽核、勞動仲裁雙重維權路徑。《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賦予社保征收部門獨立核查用工事實、約談企業、責令補繳社保、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的執法職權,稽核環節可自主認定勞動關系,并非必須先行經過勞動仲裁。目前社保中心僅完成兩輪企業約談,未主動調取迪信通用工臺賬、關聯企業財務憑證等關鍵存檔材料,未盡全面調查核實的法定職責。
趙良善建議,周女士可向社保部門提交書面稽核申請,索要正式書面處理答復,若部門推諉不作為,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苗巧穎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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