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虧了就想反悔?“重大誤解”不是后悔藥
賣房簽約、過戶、交房,一切順利。僅僅幾天后,賣方得知房子被納入拆遷范圍,補償標準高達6萬元/㎡——而他賣出時,單價只有2.6萬元/㎡。
差價一倍多,虧大了。賣方隨即反悔,要求撤銷合同。廣州一法院近日審結此案,判決駁回賣方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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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萬成交,過戶數日即聞拆遷
2024年11月,李先生委托中介出售名下房屋。同月底,經中介撮合,他與買家王女士以總價168萬元(約2.6萬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簽約后,王女士依約支付首付并辦理貸款,順利完成了產權過戶,取得房產證后入住。
沒想到,僅僅過去數日,李先生得知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補償標準高達6萬元/㎡。按這個標準算,房子能拿到的拆遷補償款,比他賣出的價格翻了一倍還多。
差價幾百萬,換誰心里都不好受。李先生隨即向王女士提出解除合同,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賣方:不知要拆遷,存在“重大誤解”
法庭上,李先生給出了自己的理由。
他表示,自己因長期異地照料病重親屬及處理喪事,無暇關注拆遷新聞。如果簽約時知道房子即將拆遷,絕無可能出售。
他認為自己的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誤解”,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買方:看房半年剛需自住,合同合法有效
買家王女士則持完全不同的觀點。
她表示,自己購房是自住剛需,為此已反復看房半年,并非炒房投機。168萬元的總價符合簽約時同地段的市場行情,交易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重大誤解”不是后悔藥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駁回李先生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經辦法官曹子彥指出,重大誤解是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時,行為人對合同性質、標的物品種、規格、質量、價格等方面產生的錯誤認識。
但本案中,李先生對房屋的位置、面積、權屬等基本情況不存在任何認識錯誤,其出售房屋是基于自身生活需要作出的決策。
合同簽約時,尚無行政部門明確將案涉房屋納入拆遷范圍的通知,同地段房價也未出現異常波動。
法官特別強調——李先生主張“若知悉即將拆遷絕不出售”,實為對未來收益落空的遺憾,而非對房屋當下屬性的認知偏差。
簽約后因拆遷補償方案導致房價暴漲,屬于履約完畢后新發生的事實,不能反推簽約時存在認識錯誤。
法官提醒:“重大誤解”不是后悔藥。簽約后因政策、市場變化導致房屋價格波動,屬于正常商業變化,是交易雙方理應自擔的商業風險,不構成撤銷合同的理由。
合同一旦簽訂,雙方均應恪守誠信履行,事后因拆遷暴利反悔,于法無據,亦有悖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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