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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背景
分公司項目部蓋章采購,第三方介入攪局
2013年11月,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一建公司")中標承建江西南昌"乙項目",其下屬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以下簡稱"一建分公司")負責具體施工管理。甲公司(鋼材供應商)經接洽,與一建分公司簽訂《鋼材供貨合同》——合同蓋有一建分公司行政印章及"乙工程項目章",并由現場管理人員郭某、漆某、金某、喻某簽字確認,約定由甲公司向該項目供應鋼材。
此后,甲公司依約向工地分批送達鋼材6000余噸。2014—2015年間,甲公司收到部分款項共計1400萬元,付款方為上海A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2016年5月,經對帳,一建分公司現場人員郭某、漆某、金某再次加蓋項目章并簽字出具《付款承諾書》,確認尚欠甲公司鋼材款及加價款合計22,424,572.42元,承諾分期付清,并約定逾期按日千分之一計違約金及承擔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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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難點
合同相對性與表見代理的攻防拉鋸
甲公司起訴要求一建分公司、一建公司連帶支付欠付貨款2200余萬元、違約金及律師費70萬元。一建方面提出四點核心抗辯,本案爭議焦點集中在:
2.1 合同相對方認定——誰才是買受人?
一建主張《鋼材供貨合同》上一建分公司印章系A公司私刻,真實買方是A公司;部分貨款也由A公司支付,甲公司向A公司開具發票。如何認定買賣合同相對方是一建分公司而非A公司?
2.2 簽字人身份與表見代理——現場管理人員能否代表分公司?
簽字人郭某、漆某、金某、喻某并非一建分公司正式備案員工,一建否認其代理權。但工地公示牌顯示金某、喻某為一建公司工作人員,能否據此認定構成《合同法》上的表見代理?
2.3 欠款金額的合法性——加價款與違約金是否過高?
《付款承諾書》確認的金額含貨款、加價款(按供貨量×天數計算)及少量稅金,一建主張加價款實為復利、高利,違反法律規定應予剔除。
2.4 供貨履行的舉證責任——誰該提供送貨單?
一建要求甲公司提交全部發貨單、簽收單證明實際供貨量;甲公司認為合同、對賬單及項目章確認已足夠,異議方應舉證推翻。
03
策略
鎖定表象授權,夯實合同相對性
代理律師(以甲公司代理律師視角)制定并實施了以下訴訟策略:
3.1 構建"合同+公示牌+對賬單"三位一體證據鏈
? 提交加蓋一建分公司印章及項目章的《鋼材供貨合同》原件;
- 提交工地現場拍攝的"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公示銘牌照片,顯示金某、喻某列為一建公司/項目部管理人員;
? 提交由同一批簽字人出具的《付款承諾書》,證明一建分公司已自行確認欠款金額。
→ 三者相互印證,使法庭確信甲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簽字人代表一建分公司。
3.2 精準援引表見代理制度擊破"私刻公章"抗辯
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表見代理):相對人(甲公司)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代理行為有效。強調:①工程由一建公司承建,鋼材用于其工地;②合同蓋有項目章(該章在同一工程中曾被一建公司認可使用);③公示牌顯示簽字人為一建管理人員。即便內部印章管理有瑕疵(甚至私刻),亦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3 以對方自認的對賬單鎖定欠款,將舉證反推
主張《付款承諾書》系一建分公司授權人員出具,已構成對債務金額的自認。若一建對供貨量有異議,應提供己方收貨、入庫記錄等反證——而非要求供貨方承擔無限舉證。至于A公司代付行為,強調"第三人代為履行"不改變原合同債務人地位。
3.4 違約金調整預案——接受司法酌減但保底
針對加價款可能被認定為違約金合并計算過高的風險,當庭表示愿按法院依法調整后的標準(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內)主張,確保本金及合理違約損失獲支持。
04
結果
合同有效,一建連帶清償2200余萬
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
4.1 買賣合同關系成立
鋼材送至一建承建工地并用于施工;《鋼材供貨合同》蓋有一建分公司印章及項目章,由金某、喻某等簽字,而公示牌證明此二人為一建公司項目管理人員。甲公司有正當理由相信簽字人代表一建分公司,表見代理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存在于甲公司與一建分公司之間。一建主張真實買方為A公司,但未提供其與A公司的采購合同及交易憑證,不予采信。
4.2 《付款承諾書》確認欠款金額有效
郭某、漆某、金某系代表一建分公司簽訂原合同及參與項目管理之人員,其出具《付款承諾書》的行為后果歸于被代理人。一建未舉證證明承諾金額虛假,應按承諾金額履行。
4.3 分公司與總公司連帶責任
一建分公司為一建公司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一建公司對一建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4 違約金與律師費
一審將約定的日千分之一(年化36.5%)調減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符合公平原則,予以維持。《付款承諾書》明確約定律師費由債務人承擔,且金額符合收費標準,予以支持。
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建分公司、一建公司連帶支付甲公司貨款22,424,572.42元、以該款為基數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違約金,以及律師費700,000元。
05
金句
點睛之筆
"企業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項目章被冒用的風險,不能轉嫁給善意交易相對人。只要你拿著蓋有項目章的合同、看著工地公示牌上寫著他的名字、貨也送進了他的工地——法律就會讓你'看起來像真的'代理,真的生效。"
——劉書源
06
案例啟示
對供應商/債權人:
? 與分公司或項目部簽約時,務必要求加蓋分公司公章或經備案的項目章,并保留工地公示牌、中標通知書、項目部人員名單等能證明"簽字人有權限"的外在表象證據——這是主張表見代理的核心武器。
? 第三方代為付款≠合同相對方變更,可在合同中明確"允許第三方代為支付,但不改變買賣雙方權利義務"。
對總包/建筑企業:
? 嚴控項目部印章刻制、備案與使用范圍,在施工現場明示"項目章僅限技術資料使用,不得用于簽訂合同或確認債務";
? 項目經理/現場管理人員私自對外采購或確認債務,企業仍可能因表見代理被判擔責——選人、管章、定期巡查缺一不可。
共通要點:
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善意無過失"。日常交易中注意留痕(合同、對賬單、現場照片、溝通記錄),關鍵時刻就是勝訴的底牌。
(注:本案基于真實民事判決書改編,僅供普法參考,不構成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事實不同,請咨詢專業律師。)
律師名片
劉書源 律師
浙江峰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業務領域:專注于民商事訴訟、企業法律顧問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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