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犯罪預防研究中心的研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屬于高頻犯罪,在企業家犯罪的前十大罪名中列第二位,僅次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之所以突出,與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較快、資金需求旺盛,但融資難等問題突出有很大關系。在市場經濟社會,企業或個人為經營發展采取融等行為本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為,但在我國,卻主要依賴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客觀上束縛了企業或個人的發展。雖然近年來國家逐漸放松了這一管制,但企業從總體上融資難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一些企業或個人為解決資金需求,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往往會通過向社會公眾借款解決資金問題。同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實踐中的表現非常復雜,往往與正常經營聯系在一起,不少企業或個人為了開展經營活動進行的融資活動也面臨被認定為觸犯本罪的風險。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企業或個人應高度重視這一罪名,將正常經營、融資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區分開來,避免陷入犯罪深淵。
定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應當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量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上述該條系經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量刑由之前的兩檔改為三檔,增加了以前沒有的“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最高法定刑刑期由之前的十年變更為十五年,取消了罰金的數額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至于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因該罪名剛修正的緣故,現在還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規定。
辯護:
辯護律師在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進行辯護時,除了要從犯罪構成要件分析以外,更要遵從立法本意,從事實上嚴格把握,嚴格區分合法的民間借貸和私募行為及企業正常經營和融資行為與犯罪行為。對于企業提供商品或服務,大量消費者提供資金進行購買的行為,尤其要注意罪與非罪的界限。特別要注意從企業和購買人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從企業方面,重點要看其是否提供了真實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為消費者提供不符合正常交易的高額返利;從消費者角度,重點要分析其購買是為了接受其商品或服務,還是以獲取高額回報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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