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補充協議等是法院處理工程款糾紛時非常重要的一項證據,就算是無效合同,若雙方訴至法院,法院依然有可能會參考無效合同中的條款進行裁判。因此,乙方在簽訂合同或協議時,一定要仔細斟酌其中的條款,避免簽訂一些會讓自己陷入不利局面的條款。
在實踐中,相對于甲方,乙方往往是處于弱勢地位,因此有時候不得不讓步,簽訂一些對自己明顯不公平的條款。比如甲方為了規避風險,有可能會提出“不論什么原因導致項目停工,一切損失都由乙方承擔”這樣的要求,那么如果乙方同意了這樣的約定,發生工程款糾紛后,該如何突破呢?
實踐案例
案號:(2015)民一終字第9號
環宇公司(承包方)與南北公司(發包方)簽訂了一份工程補充合同書,雙方約定均按此合同履行,本合同與《建設施工合同》有沖突時以本合同為準。隨后,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進行了備案。
在施工過程中,因為南北公司未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為盡快拿到進度款,環宇公司曾承諾“今后不論因何種原因導致該項目停工、誤工等一切損失由環宇公司單獨承擔”。但其后,雙方仍未能達成一致,矛盾激化后,環宇公司全面停工。最終,環宇公司將本案訴至當地人民法院,最后又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終給出了如下裁判意見:
南北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全額支付進度款是導致環宇公司停工的根本原因,盡管在環宇公司收到800萬元承諾凡此前和今后不論因何種原因導致該項目停工、誤工等一切損失由環宇公司單獨承擔。但該承諾系南北公司欠款在先,環宇公司迫于經濟壓力,為索要工程款才作出的,故該承諾不能作為南北公司免責的理由。環宇公司主張的停工損失,南北公司應給予補償。
建永律師觀點
本案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施工期間發生了甲方未按時足額付款的違約情形,這種情況下,乙方一定要積極發函主張權利并保存相關往來證據,即便有時迫于形勢需要作出對己方不利的承諾,事后也可以證明承諾事實上系在迫于對方的壓力下作出的,不是己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而且如果甲方違約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的狀態一直持續,則很大可能性上也不會因為乙方放棄權利的一紙承諾而免除賠償停工窩工損失的責任。
結語
在實踐中,乙方應注意保存能證明停窩工期間實際損失的相關證據,如因停工窩工而向各施工班組賠償的損失、機械設備、周轉材料等的租賃費、未完工程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等。
如果乙方不注意保存證據,沒有能證明已給己方造成了客觀實際損失的付款憑證或其他確鑿的證據,停窩工損失的主張則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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