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觀點
案號:(2015)民一終字第309號
鳳輝公司主張應按照2007年12月18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可調價方式進行結算;赤峰建設公司主張應按照2010年7月10日的《補充協議書》約定的固定單價方式進行結算。本院認為,上述兩協議均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因《補充協議書》簽訂在后,且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進行了變更,雙方應按照《補充協議書》約定的固定單價方式進行結算。
鳳輝公司雖稱《補充協議書》是迫于政府部門、施工進度、工期、返遷等各種壓力簽訂,但并沒有否認此協議書的真實性,也沒有主張撤銷,所以《補充協議書》對其仍有拘束力。《補充協議書》中對結算方式的變更,是為了解決因工程多次停工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簽訂,其簽訂不是為了取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避中標行為和行政部門監管,反而是為了保障和推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并且《補充協議書》簽訂后,雙方也依然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主要合同依據繼續履行。因此從性質上判斷,《補充協議書》關于結算方式的變更,實質上是對停工損失賠償的約定,不屬于“黑合同”,而屬于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變更,可以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
重點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注:已失效,現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
律師建議
中標合同的當事人依法行使合同變更權,應當基于合理的事由和正當的目的,注意規范合同變更涉及的內容,不輕易變更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價款、工程質量等對當事人利益影響較大而且涉及雙方基本權利義務的內容,達成公平合理的變更協議,避免變更導致雙方當事人利益嚴重失衡。
在簽署中標合同的補充協議時,應當重視鑒于條款的設計,從變更的事由合理性、目的正當性等方面進行特別的說明,在補充協議形式上確實變更了實質性內容時更應當重點說明;在設計補充協議的正文條款時,如有可能,應避免對中標合同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價款、工程質量等實質性內容進行直接變更,而可以考慮采用另行約定新條款的方式來解決履約中的實際問題。如案例中,對于停工損失賠償,當事人完全可以不變更原有結算方式,而是直接約定補償條款,避免瓜田李下的窘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