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犯罪形式,歷來被視為是最嚴重、最危險的一種犯罪形式,一向被司法部門列為重點打擊對象,因為這種犯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其社會危害性較為嚴重。近些年以來,隨著移動支付的誕生和發展,搶劫罪的案發數量開始逐年下降,但基數仍然很大。司法實務中,正確認識搶劫罪的法律定義和量刑,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準確定罪量刑,這對于維護司法公正至關重要。
刑法定義: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從而構成的犯罪。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犯罪構成:
一、主體要件。搶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二、主觀要件。搶劫罪的主觀責任形式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搶劫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搶劫行為會發生侵犯他人人身與財產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因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不構成搶劫罪。為索取到期合法債務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搶劫罪,視情形成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行為人出于其他目的實施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產生非法占有財物的意圖,進而取走財物的,不成立搶劫罪,視情況成立其他犯罪和盜竊罪。此外,行為人以其他故意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后,為了獲得財物,而實施了新的暴力、脅迫的,成立搶劫罪。
三、客體要件。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劫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和他人的人身權利,但是對于搶劫犯來說,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四、客觀要件。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其它侵財犯罪形式的最顯著特點。以暴力相脅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惡害相通告。例如,以揭發隱私脅迫交付財物,不構成搶劫罪,而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這種脅迫難以達到不敢反抗的程度。
量刑: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搶劫一次即應立案追訴,沒有數額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山東省高院、山東省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聯合下發執行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為6萬元以上。
辯護:
(1)辯護時要注意搶劫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刑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一般不構成搶劫罪。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資作為搶劫對象的,也不構成搶劫罪。
(2)注意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于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3)注意搶劫罪與他罪的界限區別。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因此體現在量刑上也較重,以三年為起刑點。因此,在辯護時要注意區別行為人的行為是構成搶劫罪還是他罪,如故意傷害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等。
根據個人辯護經驗,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律師在進行辯護時需結合具體案情分析,詳細閱卷,了解案情,從中尋找無罪、罪輕或從輕的辯點,盡力為當事人爭取不予起訴、緩刑或判處輕刑的機會,體現律師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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