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款拖欠是十分普遍的現象,而很多時候,甲方之所以會拖欠工程款,是因為他也被更上一級的甲方拖欠了,或者說甲方以這樣的借口,拖欠乙方的工程款,這就是俗稱的“三角債”。
碰到三角債工程款時,乙方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該找誰要錢。今天,建永律師事務所就分享一起近日我所代理的一起“三角債”工程款糾紛案,我所律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幫委托人迅速收回了款項!
案情簡介
江西某裝飾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向某工程公司采購GRC材料用于案涉工程的建設,工程公司遂委托其長期合作的某建材公司對建筑材料進行加工。合同簽訂后,建材公司按時間、按數量完成了建材加工,工程公司對建材公司辦理了結算,并向裝飾公司完成供貨。
但其后,裝飾公司始終未將尾款全部支付給工程公司,從而導致工程公司亦無力向建材公司支付剩余款項。多次催收無果后,建材公司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決中心代理本案。
我中心接受建材公司的委托后,經過仔細分析案情,認為為了實現快速回款,應該直接起訴裝飾公司。于是與工程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工程公司將其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建材公司,然后建材公司越過工程公司,直接起訴裝飾公司。
裁判結果:勝訴
法院受理本案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工程公司與裝飾公司簽訂合同時,曾約定工程公司不得將債權轉讓給他人,那么本案中的債權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建永律師在庭審過程助戰,主張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約定金錢債務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而本案的債權轉讓行為中,我方委托人建材公司為善意第三人,依法不應受此約定約束,故工程公司需要向我方委托人履行付款義務。最終,法院認同了我方的主張,判決我方勝訴,裝飾公司需限期支付其所欠款項!
結語
對于施工企業來說,債權轉讓是一種快速收回工程款的方式。特別是在《民法典》頒布以后,甲方沒辦法再依靠合同約定來限制債權轉讓了,還未結算的工程款債權一旦被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轉讓,那么除了會增加發包人、總包單位債務履行成本以外,還會增加一些經濟風險。
不過,這對施工企業來說無疑是更好的消息,當然了,債權轉讓并非催收工程款的最佳選擇,因為其往往會伴隨著一些額外的成本。實踐中,無論是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還是選擇起訴,施工企業都應該多咨詢專業律師,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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