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單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一類合同。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時常會發生承發包雙方即約定了固定總價,又約定以審計作為結算依據,但又因審計結果遲遲未出,導致工程款無法正常進行結算的情形。那么,面對此種情況,承包方該如何順利拿回工程款呢?今天,建永工程款解決中心就結合實踐案例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案例分享
近日,建永律師承辦了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2016年4月20日,第三人某某公司與被告簽訂《綠化工程施工合同》,由第三人承包該建設項目,并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時間與案涉工程是否通過審計決定。但案涉工程已實際投入使用,其合同目的早已得以實現。
2022年10月9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取得案涉合同剩余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所有權,并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向被告送達了《債權轉讓的通知》。但被告接到通知后,仍未主動向原告履行債務,原告遂訴至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與第三人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時間雖然與案涉工程是否通過審計有關,但被告作為發包方,負責向相關部門報送資料,審計進度并不在承包方即第三人的掌握范圍內,被告在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后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及時提交資料進行審計。
而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被告自認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2月10日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至今已實際使用了4 年多之久,但被告并未提供證據證實案涉工程是為何至今未完成審計。對于被告而言,案涉工程已實際投入使用,其合同目的早已得以實現。而第三人作為承包人,在依約履行施工任務后相當長的時間內,卻因案涉工程未通過審計而遲遲不能獲取工程款,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在此情況下,如仍以案涉工程尚未通過審計,認定被告應付第三人工程款的付款條件尚不成就,對第三人和原告而言,都明顯顯失公平。
建永點睛
本案的關鍵點在于未取得審計報告是否對固定總價合同付款有所影響。結合本案,建永律師認為,固定總價合同雖約定了以審計報告作為進度付款依據,但審計的義務主體是發包方而非施工方,發包方未能舉示合理證據證明審計進程遲延有據的,不能成為拒付理由。且發包方應當將審計程序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才符合合同簽訂時雙方對于審計約束的預期。
在實務中,建永律師也建議承發包雙方應當加強固定總價合同前提條件的審查,慎用、少用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是在前期準備充分的前提下(例如:設計圖紙與施工圖紙到位和財評預算價精準),工程結算價與合同金額才會一致,反之,如設計圖紙不詳細、工程量偏差較大時,建議應根據工程結算的計價規則,按照實際完成的情況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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