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瑞安市兩名市民賽龍舟因為沒有報備許可,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這引起了很多公眾的疑問,甚至擔憂:賽龍舟作為即將臨近的端午節的重要民俗活動之一,為什么進行龍舟活動會被拘留?該市民違反了哪條法律?
事實上,關于禁止賽龍舟,瑞安市早在2009年就已經開始實施。例如,2009年發布了《關于禁止民間劃龍舟活動的通告》。該通告的實施延續至今。通告里有這樣一條規定:對違反本通告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組織和舉辦劃龍舟活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從重處罰。
從法律上來說,該通告的性質屬于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就是告訴市民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但發布通告也需要有一個上位法的支撐,比如,依據某某法律、某某行政法規,所以做出這樣一個通告。就是說,要有一個上位法依據。
瑞安市發布的這個通告內容沒有標明上位法依據。但是,一般來說,這類通告所依據的上位法主要是這樣幾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因此,或許可以初步推斷:公安機關對兩位賽龍舟的人予以拘留的法律依據出自于這幾部上位法?
首先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并沒有禁止賽龍舟。但也有法律限制,就是在進行活動前需要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如果未經批準,則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還需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再來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這個條例適用的是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活動。如果賽龍舟的人數超過1000人,則當然要遵守該條例的規定。具體來說,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并由公安機關予以許可。如果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組織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機關可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繼續看《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確實存在對大型活動組織者進行拘留的情形。但處罰的情形是,如果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才對組織者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罰款。
因此,無論是《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還是《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均沒有禁止賽龍舟,但均規定了批準和許可制。如果事前沒有批準和許可,擅自進行這類大型的龍舟活動,則需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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