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做招聘,花了1個多月的時間,終于找到一位合適的人選。
沒想到的是,入職前夕,那位候選人告訴她:
因為辦理離職手續時不小心透露了下家,他被前東家警告因兩家存在競爭關系,如繼續入職,將按違反競業協議追究責任。這下,讓他有些進退兩難。
話說回來,哪種情況才算違反競業協議?競業限制主要適用于哪些人?是否適用于全員?競業是否有時間限制?如果違反競業協議,需要支付的賠償金又是怎么算的?大家在簽署競業協議時,需要注意哪些?
如果你對此也有疑問,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下。
哪種情況屬于違反競業協議?
其實競業限制的出發點在于防止核心人員離職后,將原單位的商業機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被運用到新單位,從而與原單位形成不正當競爭,損害其權益。
雖然是否違反競業限制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但它往往和以下3個要素有關:競業限制約定和履約+身份權重+同業履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2款:
如果勞動雙方此前有簽署競業協議,雙方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有責任履行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此前所在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就可能違反競業限制,同時面臨相應的違約金。
競業限制適用于哪些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1款:競業限制并非適用于全員,而主要適用于高管或高密人員。比如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目前適用范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具有一定的籠統性,只有一個小前提: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而在現有的司法實踐中,競業限制適用人員是否匹配,主要通過其與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等的關聯性以及職位職級來判斷。
不過根據《公司法》對“高級管理人員”范圍的限定,高級管理者的判定相對具體,主要指向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人員。
競業期限有沒具體的時間限制?
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競業限制有明確的期限,最多不超過2年。
但簽署了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競業期限未必都按2年算。具體期限一般由雙方約定,長則2年,短則數月。
而且,如果用人單位因自身原因,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3個月沒有支付競業補償,個人是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
具體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38條。
個人競業履約,單位補償金怎么算?
正常情況下,個人離職后履行了競業限制,單位給到的補償金會按雙方此前約定的條款計算。
如果沒有約定補償細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36條:
一般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個人違反競業協議,賠償金怎么算?
目前,競業限制相關法律條款中,并沒有對違約賠償作明確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此前簽署了競業協議,離職后,在競業期限內,前單位也有按約定每月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當個人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去到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工作時,具體的違約金,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現有的司法案例中,個人如果違反競業協議,不僅要退回此前單位給的競業補償,還需另外支付離職前12個月工資總額的數倍。
不過,如果個人離職后,原單位自行解除了個人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或者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原單位并沒有按月給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個人據此合法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簽署協議時雙方約定“單位未支付競業補償,其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則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在簽署競業協議時要注意哪些?
鑒于競業限制補償標準普遍較低,但違約需要支付的賠償卻很高,簽署競業協議時,以下幾點要注意:
1.不屬于競業限制適用人員,盡量別簽。
2.簽署時充分了解和評估協議內容后再簽,避免盲目隨意。
3.有簽署競業協議,再就業時盡量避開有競爭關系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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