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本案例由法學院20級本科生沈萌萌同學整理。
本案的被告弗朗斯?科內利斯?阿德里亞努斯?范?安拉特(Frans Cornelis Adrianus van Anraat),是一名荷蘭籍商人,自 1984 年至 1988 年期間,在美國和日本大量采購硫二醇甘醚(TDG)。隨后他通過分布在不同國家的多家公司,將此化學物質銷售給伊拉克的薩達姆?侯賽因政府。自 1984 年起,范?安拉特成為唯一向薩達姆政府供應該化學品的供應商,而該物質為制造化學武器芥子氣的關鍵原料。經證實 TDG 確實被薩達姆政府用于制造芥子氣,并且用于伊朗—伊拉克戰爭期間的軍事和恐怖襲擊,對伊朗的軍事人員、平民以及伊拉
克北部的庫爾德人口造成了嚴重傷害。這些化學武器襲擊導致數千人死亡、大量人員受傷,其中包括失明和患癌等不可逆的影響。在獲取豐厚利潤后,被告范?安拉特在伊拉克尋求庇護,躲避美國的司法制裁。然而,美國入侵伊拉克后,他被迫回到自己的母國荷蘭。在伊拉
克情報機構保護下,他在居所內避難數月。最終,范?安拉特于 2004 年 12 月被荷蘭當局逮捕并提起訴訟。
本案由荷蘭海牙地方法院負責審理,荷蘭檢方對化學品交易商范?安拉特提出起訴,指控其在 1986 年至 1988 年期間向薩達姆?侯賽因政權提供用于生產芥子氣的化學武器部件,特別是用于生產芥子氣的硫二醇。根據檢方的指控,范?安拉特違反了《滅絕種族罪公約適用法》(Dutch 1964 Genocide Convention Application Act)第 1 條和《戰時罪行法》(the Wartime Offenses Act)第 8 條所規定的戰爭法和慣例,同時還觸犯了《荷蘭刑法典》第 48 條,在伊拉克犯下種族滅絕罪和戰爭罪。經過審理,荷蘭地方法院認為指控其種族滅絕罪的證據不足,僅因協助戰爭罪判處范?安拉特 15 年監禁。
對于此判決,檢方和被告均提起上訴。2007 年 5 月 9 日,海牙上訴法院維持判決,認為被告免于共謀種族滅絕罪的指控,并對被告共謀戰爭罪的判決予以維持,還將其刑期增加至 17 年。荷蘭最高法院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維持了 2005 年對范?安拉特關于戰爭罪的判決,但將其刑期減少了六個月。
范?安拉特對荷蘭法院的管轄權和關于其被訴行為的法律明確性提出質疑,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上訴。歐洲人權法院于 2010 年 7 月6 日駁回了其上訴。同年 12 月 16 日,海牙地區法院裁定范?安拉特向國家支付 3493 歐元的損害賠償金。2012 年 3 月 10 日,檢察官要求荷蘭法官沒收范?安拉特向薩達姆?侯賽因出售化學品所獲得的 100 多萬歐元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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