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遠流長話“典妻”:男人娶不上媳婦可以租一個?
【一】
曾幾何時,“代孕”、“借腹生子”被不育者視為“福音”,這樣的現象在灰色地帶下仍有一定市場。
其實,“代孕”這件事,并不是現代人的新發明,而是古已有之的老古董——
在古代,類似的行為被稱為“典妻”。
典妻的歷史可謂“源遠流長”,早在漢代就有記載。
《漢書·主父偃傳》記載:“男子疾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養。”
由于戰爭頻繁,大量民眾無法自活,《漢書·賈捐之傳》記載:“嫁妻賣子,法不能禁,義不能止。”
這種將妻子作為商品進行買賣租售,就是最早的典妻。
“富人典業,貧子典妻。”被典者家庭往往經濟貧困,丈夫或因病或無務正業等原因而無力維持生計;而受典者往往已婚無子,家財富足,需要子嗣。
于是兩個男人一拍即合,滿足各自需求而租典妻子。
是否租典一般由丈夫決定,有時候甚至不需要征得妻子的同意。但也有少數婦女因丈夫長期外出,在無以為生的情況下而自典的。
在古代,自然環境惡劣,基本上靠天吃飯,一旦遇上天災,家里的老小沒辦法養活。
而這個時候,如果自己有媳婦,那就拿出去典當。將媳婦典當給富有人家或者沒有老婆的人,以獲取錢財。
令人詫異的是,這種陋習后來竟然成為一種民俗風尚,這不僅是女人發展史上的最大屈辱,對于“出租”方的男人,也是難以言說的羞與痛——
能夠典得起的人家,都是富貴之家,而被典出去的婦人等于從糠蘿跳到了米蘿,所以有很多人期限到期也不愿意再回到貧窮丈夫身邊,窮丈夫就悲催了。
【二】
典妻雖說是一種臨時性的婚情方式,卻也很是講究儀式的,一般要經過媒證、訂約、送聘、迎娶等環節。
一般均需訂立契約,契約主要寫明出時間期限、租價及備往事宜。
租典期一船租為1至2年,典為3至5年。典租價以婦女的年齡大小、漂亮與否及典租時間的長短而定。
凡受典后住人受典者家中的,一般都行迎娶之禮,要擇吉日迎娶。
與正式婚禮不同的是,迎娶典來的人常在夜間進行,由受典者出花轎迎娶回到家中。
因為地區的不同,名稱和形式也各有所異,習慣上古人通常把典妻婚分為典妻與雇妻。
雇妻主要是驗日取值,期滿則歸。大體上,時間長的叫典妻,時間短的叫雇妻。
【三】
這種現象雖然一直廣泛流行于民間,但這畢竟是件不光彩的事,說得嚴重點,這是在給皇上的臉上抹黑,所以,歷朝歷代都是法令禁止的。
例如元世祖時,有大臣王朝專門為此陋習上奏,請給予禁止。于是,元朝也相繼出臺了相關規定:
“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請受錢典雇妻妾者,禁。其婦同雇而不相離者,聽。”(《元史·刑法志》)
到了明代,出身貧苦的朱元璋深刻的知道其中的悲慘,于是下令嚴格禁止,而且還制定了法律。
戶律中規定:“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
雖然這么規定,但是民間卻是有禁不止,為規避禁令行而逐步轉為地下進行。
到了清代,清代順治初年沿用《明律》對典妻也屢發禁令,但清代對典雇妻妾的量刑,比明代寬松得多。
《大清律例便覽·戶婚》載:“必立契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這種寬松,幾乎是認可了典雇妻女現狀的存在,因為只要不正式立契標明價錢,同時被典雇的妻女又有勞役在身,這種典雇便為法律所許可。
這樣的法律看似嚴苛,卻又變相為典妻打開了方便之門。
所以有清一朝,典妻之風大行,以至到了民國,這種令人屈辱的陋習仍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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