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啊,真的謝謝你們,我患腦梗塞,行動不便,真的沒想到你們能上門開庭,為我解決了大麻煩”
“你們放心,在依法依規的情況下,我們會盡力為群眾解決好問題”
為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審判+普法”的作用,珙縣法院洛表法庭的干警們趕赴王家鎮開展巡回審判,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敲響了新年巡回審判“第一槌”。
【案情回顧】案件受理后,珙縣法院干警根據原告前期提供的被告曾經在云南登記的公民身份號碼,跨省前往云南核查其身份信息。經實地核查,被告該身份信息已注銷,查無此人。被告身份存疑使得案件陷入困境。后經調查核實,確認被告現居住在珙縣王家鎮,并在當地登記了公民身份信息。同時,承辦法官了解到被告因身患重疾而行動不便,考慮到這一特殊情況,為了有效減輕當事人訴累,更好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決定將法庭搬到當事人家里,打通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里”。
【法院審理】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了解雙方矛盾癥結所在是,被告因身患重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離婚后如何保障被告的生存權益。同時,承辦法官發現該案有調解的可能性,隨后向雙方闡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做好釋法明理工作,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后經組織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一是自愿解除婚姻關系;二是原告自愿每月支付被告部分扶養費。法庭工作人員當即制作調解筆錄,雙方簽字捺印,積壓已久的問題,得到了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調解期間,考慮到原告是在被告患病時提出的離婚申請,且被告生活自理存在一定問題,故離婚后,由原告定期為被告提供一定的經濟扶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一方喪失勞動能力,甚至沒有生活來源保障,此時,若另一方具備負擔能力,給予適當幫助不僅是道德上的責任,更是法律上的義務。
人民有所呼,司法有所應。下一步,珙縣法院將繼續加強巡回審判力度,踐行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期待,把法治精神傳遞到千家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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