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法委員會編纂國際法議題的過程中,特別報告員的作用無疑特別重要,是“國際法委員會工作的中心”。盡管根據《國際法委員會章程》第16條的規定,只有在涉及到“國際法的逐漸發展”時才會任命特別報告員,但在實踐中,國際法委員會卻并沒有遵循此限制,無論是在“逐漸發展”中,還是在“編纂”中,都會涉及到特別報告員的任命,而且,一般都會在議題的盡可能早期階段就任命。
特別報告員的職責主要有:準備針對特定議題的報告;參加國際法委員會有關該特定議題的全體會議;與負責該特定議題的起草委員會通力合作,推進議題的編纂進程;準備該特定議題草案的評注以供國際法委員會參考。
國際法委員會首次任命特別報告員是在1950年。從那時起,一直到現在,從國際法委員會官方網站統計的數字看,在249位委員中,一共有65位委員曾有被任命為負責某一議題的特別報告員的經歷。盡管如此,國際法委員會對特別報告員作用的評估,卻是在多年之后。
理論上,在任命特別報告員的時候,國際法委員會應注意到地域分配的適當均衡問題,但在實踐中,被任命的委員是否在相應問題上有專長、取得了公認的研究成果,以及是否對相應議題抱有熱忱與興趣等,卻更為關鍵。被任命為負責某一議題的特別報告員,一般都要求其對該議題已經有比較深入的研究,或有非常透徹的理解,并且能長期地投入和關注。語言也是任命中需要考慮的另外一個重要因素。受限于國際法委員會的工作語言,尤其是起草所使用的語言主要為英文和法文,在無法選擇和決定自身母語的背景下,能熟練使用一種或多種工作語言的委員,勝出并出任特別報告員的幾率,相較于母語為非工作語言的委員而言,可能要高一些。當然,這也不排除某些其母語為非英語或法語的委員出任特別報告員并表現突出的情形。
特別報告員能通過自身對某一問題的關注和研究,來推動國際法委員會啟動對某一議題的研究,或者把某一議題列入國際法委員會正式工作議題名單。國際法委員會正在工作的議題,或者已經編纂完成的議題,有一部分即是由國際法委員會的某一委員推動提出并列入委員會正式工作議題之中的。而一旦相關議題被國際法委員會列入正式工作議題,只要該委員依然在任,該委員基本就會被任命為負責該議題的特別報告員。例如,“國家官員的外國刑事管轄豁免”議題是由國際法委員會長期項目工作小組在2006年建議國際法委員會對此議題進行編纂,主導者是后來曾擔任此議題特別報告員的羅曼?科洛德金(Roman A. Kolodkin)。推動其考慮的動機,是源于國際法庭和國家法庭審理的系列案件,其中不乏一些經典案例,如皮諾切特案,剛果訴比利時“逮捕令案”,剛果訴法國“在法國的某些刑事程序案”,以及沙龍在比利時被訴案等。而提出此議題的基礎,則源于他此前對與此相關議題的研究基礎和長期跟進。至少從其官方簡歷來看,其發表的與此相關此成果至少有:
第一篇相關成果是1994年發表的,討論的是前南刑庭的設立問題;第二篇相關成果是1996年發表的,研究的是聯合國大會臨時委員會起草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草案問題;第三篇相關成果是2005年發表的,關注的是國家官員豁免于外國刑事管轄問題;第四篇相關成果是2014年發表的,是有關外交保護問題的;第五篇相關成果是2014年發表的,討論的是國際法院判決中所涉及到的國家和官員的豁免問題。從這些成果可以看出,其對此議題的關注并非一時的心血來潮,而是來自于平時的積累和持續的跟進與研究。此種研究的厚實也體現在其于2006年提交給國際法委員會的建議將此議題納入委員會工作議程的報告中。
正因為有前述積累的基礎,其2006年遞交給國際法委員會有關將此議題納入委員會工作議程的報告被國際法委員會所接受。2007年,國際法委員會決定將此議題納入其工作日程,從而正式啟動了對此議題的編纂。科洛德金即被任命為負責此議題的首任特別報告員,并在任內提交了3份研究報告。
特別報告員會在關鍵問題上決定條款的編纂方向和編纂的成功。例如,就國家責任議題的編纂而言,從國際聯盟“國際法逐漸編纂委員會”開始,即嘗試對此議題進行編纂。國際法委員會成立后,此議題也被列入了委員會最初重點關注的14項議題之中。但是,對此議題的編纂卻“一波三折”,最終案文直到2001年才最終二讀通過。這既與議題的復雜性和重要性有關,也與特別報告員的作用有關。負責此議題的先后有6位特別報告員,但真正對議題的編纂起到重要作用的,分別是第2任特別報告員阿戈和最后一任特別報告員克勞福德。克勞福德直接促成了此議題的最終編纂成功。其在國家責任的援引等幾個重要條款上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
正因為某些特別報告員在決定議題順利向前編纂上作用頗為關鍵,某些特別報告員在獲得其他機構新的任命、并已辭去國際法委員會委員的身份之后,國際法委員會依然會請其以個人身份繼續擔任特別報告員,進而推進相關議題的編纂工作。負責國家責任議題的阿戈可謂此方面的典型。
自1963年起,阿戈即被任命為負責國家責任議題的特別報告員。1978年,其在當選為國際法院法官之后,即辭去了所擔任的國際法委員會委員職務。盡管如此,時任國際法委員會主席給時任國際法院院長去函,商請同意阿戈以私人身份繼續其所擔任的特別報告員工作、以順利完成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第一部分的草案編纂事宜。國際法院院長同意阿戈以“專家顧問”(expert consultant)身份繼續推進相關議題的編纂。阿戈隨后分別參加了國際法委員會于1979年和1980年召開的第31屆和32屆屆會。1979年,他向國際法委員會遞交了第8份報告。1980年,其提交了第8份報告的附錄。正因為在國家責任議題編纂上貢獻巨大,阿戈因此而被某一國際仲裁庭稱為負責國家責任法議題的“導師”(mentor)。
當然,從特別報告員制度的具體實踐來看,有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主要包括:特別報告員在準備其將在下一屆屆會中向國際法委員會提交的報告的過程中,事先要不要將相關報告的性質、范圍等提前向國際法委員會報告,甚至獲得國際法委員會批準的問題;在屆會召開之前,國際法委員會其他委員能否提前獲得相關報告的問題;特別報告員與起草委員會之間的關系問題;特別報告員盡管是獨立工作,但為保證其工作更有成效期間,是否應給其提供常設顧問團隊的問題等。這些問題,可能需要國際法委員會在今后實踐中逐一解決。
中國迄今已經有9人先后任職國際法委員會。遺憾的是,迄今卻無任何一位委員曾被任命為負責某一議題的特別報告員。如果將中國委員的此種表現與咱們的鄰居日本和印度相比,數據上的差異可能更需要我們注意:印度先后有5人任職國際法委員會,其中1人曾被任命為特別報告員;日本先后有4人任職國際法委員會,其中2人曾被任命為特別報告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