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國際法院曾任法官倪征煜先生在其出版的《淡泊從容蒞海牙》一書中曾較為詳細地回憶了湖光鐵路債券案的事發和處理經過。現摘錄部分細節如下(摘錄,未改動任何文字):
1979年11月,美國阿拉巴馬州公民杰克遜等9人代表300多其他美國公民,通過集體訴訟方式,向該州聯邦地方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起訴,要求償還1911年前清政府發行的湖光鐵路債券欠款。美國法院寄來傳票,被告欄列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受送達人是“外交部長黃華先生”。傳票載明,限被告于傳票送達20日內提出答辯,否則將以原告請求進行缺席判決。……傳票等件被退回后,美方分別又向我外交部和我駐美大使館寄送上述文件,但仍被我方退回。我方曾多次向美國國務院交涉,聲明我方不能接受上述文件的立場。
對于一個外國主權國家,除非它自己明確表示同意,不得對它行使司法管轄,這在國際法上稱司法豁免權,歷來為各國所公認。美國不顧公認的國際法原則,竟然傳喚另一個主權國家,并以缺席判決相恫嚇,其唯一“論據”是它在1976年所頒布的《外國國家主權豁免法》。……這種用國內法來否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是歷史上罕見的。……國際法院尚且需要有關國家自愿才能接受管轄,何況另一國的國內法院。美國竟能以國內法規定對別國行使強制管轄,豈非更是咄咄怪事?
這一件震動法律界的涉外大案,名正言順地送到條法司來研究對策。平時經常辦理涉外訴訟的我首當其沖。我方退還傳票及所附文件,在對方看來,不過是表示我方的反對態度,不能就算是未受送達。雖然對方辦事粗糙,疏漏的地方很多,……但是,這些都是次要或細節問題,我們如在這些方面加以考慮或指責,將給對方一個印象,似乎我們在抗議管轄的同時,還在考慮退一步的防御論點。因此,我們必須集中地、重點地駁斥對方所依據的管轄問題。對此問題,我越想越想不通,如何一個泱泱大國竟制定這樣一項有悖法理人情的法案。
在舉行多次的討論和研究后,大多數的意見是拒絕前去出庭應訴,只有極少數人、甚至個別的人認為可去應訴,以免受到不利于我的缺席判決。由于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后來還邀請了許多學者、教授們和其他部門的有關人員參加討論,意見傾向于拒絕應訴。
最后決定拒絕去出庭應訴,重點放在外交交涉。當然可以料到,如提出外交交涉,對方必定會推托說,這是法律問題,還是要通過司法解決。事實上,不是每樁事情都可以這樣輕描淡寫地推掉的。……“法院之友”這一制度在美國是存在的。這不是一般的仗勢干涉司法,而是在面對重要問題時向法院進行勸告。……掌握了這一點,我們在同美國就湖光債券案件進行交涉時就有了一張底牌,美國外交當局不能簡單地用1976年法律和所謂“三權分立”等老一套輕易地推掉不管。我們決定不去美國法院進行司法訴訟,就必須抓住這一點進行外交交涉。但是,美國阿拉巴馬聯邦地方法院偏聽原告杰克遜等主張,竟于1982年9月1日悍然作出缺席判決,“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償還原告41,313,538美元,外加利息和訴訟費用。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無論如何不能接受。原告還揚言要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美國境內的財產。
美國法院的缺席判決一經公布后,我方立即向美國國務院提出嚴正交涉。美方知道中國政府和人民對這一判決所激起的憤懣情緒非同小可,而且兩國建交未久,即面臨這樣尷尬問題,也感到非常棘手。……美國主管外交事務的國務院也為此感到不安,有如國務院助理法律顧問于1982年9月8日對美國《商業時報》記者所說的,應采取積極步驟,及時制止任何有損中美兩國關系的不友好行動,以免情況“失去控制”。
在美國法院作出缺席判決后的一段時間里,我駐美使館曾不斷地向美國國務院提出交涉。當時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對付這個缺席判決。有人建議由美方協助中方與債券持有人的原告代表進行對話,以便消除這個疙瘩。這當然不能為中方所接受的。經過反復磋商,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羅賓遜認為根據當時情況,美國法院不是有案正待審理,而是已經作出缺席判決,中方如要求國務院根據諸如“法院之友”這樣的程序介入,為中方提出主張,必須中方自己委托律師出庭,然后由美國國務卿提出“利益聲明”和“宣誓書”。所謂“利益聲明”是指美國政府基于與中國的外交關系,認為對這訴訟案件是非常關心的。至于中國的所提照會等文件,亦可由美國國務院轉送法院,但同時申明,即使這樣做,不能保證能一定生效。國務院法律顧問同時還指出,如中方不委托律師出庭,只會增加對方申請扣押中方財產的可能性,但同時又說原告要求執行中方財產,也要經過一定程序,并不等于立即實行扣押,中方企業如一旦被扣押,企業將采取法律行動出庭抗辯。
談到這里,情況比較明確,焦點集中在中國要不要委任律師出庭的問題。如果委任律師出庭,可以僅僅是抗辯法院不應管轄,而不對實質性問題進行辯論。……
到了1983年7月,中美雙方開始再次考慮這一問題。中方扔堅持國家主權豁免原則,美方則認為如中方自己不先采取行動,美方不能率先主動干預。后經雙方商定的解決辦法是,中方委任律師向阿拉巴馬聯邦地方法院提出動議,目的在于撤銷缺席判決和駁回原告提起的訴訟,并聲明中國這樣提出動議絕不影響其始終堅持的主權國家享有豁免的原則立場。至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時效問題以及法律程序上其他缺陷等問題,中方在其動議書內將不予置辯,以免被誤認為中方既就實質性和程序性問題全面展開辯論,會被認為沖淡中方對國家豁免的原則主張。所有上述這些法律問題,都由美國國務院在行使“法院之友”程序時提出。
直到1984年2月27日,美國阿拉巴馬聯邦地方法院才作出判決,撤銷其于1982年所作的缺席判決。克雷蒙法官在其判決意見書開首即說,中國于1983年8月12日提出“特別出庭”聲明,這種聲明是美國訴訟法里專指被告僅為爭辯管轄而出庭,不涉案件中實質性問題。前面已略提到,這恰好是我們特別要強調的立場。判決意見書接著說“本法院的管轄權嚴重地被認為有問題”,并就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發行債券是否商業行為、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送達、起訴狀中文譯本有無舛誤等提出了問題。1984年判決書還引述了舒爾茨國務卿利益聲明書中有關他在1983年2月訪問北京時同中國政府領導人進行的談判以及中國方面歷次提出的外交照會等等。判決書最后說:“國務卿所估計這個案件在外交政策上的影響應予以相當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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